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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2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上证函[2021]230号
发文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21-2-1
实施时间: 2021-2-1
法规类型: 信息披露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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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场参与人:
  为深入贯彻“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工作方针,认真贯彻注册制改革要求,进一步压严压实发行人信息披露主体责任和中介机构核查把关责任,提升审核透明度和友好度,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等相关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科创板申报文件中的常见问题进行了梳理,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2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以下简称《自查表》),现予以发布,供发行人和相关中介机构参考使用。
  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可参考《自查表》中的填写要求,在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同时或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表格及相关专项报告。《自查表》应由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投行质控负责人、保荐代表人、签字律师、签字会计师签字,加盖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章并注明签署日期。会计师专项核查报告应由签字会计师签字,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并注明签署日期。
  请相关中介机构高度重视,认真落实相关信息披露及核查要求。对于《自查表》已经充分核查、披露的问题,本所将根据实际情况相应简化问询,同时进一步强化与发行人信息披露质量相关的重大性、针对性和有效性问题的审核问询。对于未落实相关信息披露及核查要求,导致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内容存在重大缺陷,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和上市审核的,本所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终止发行上市审核。《自查表》的执行情况和填报质量,将作为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的参考依据;对于中介机构履职尽责不到位的,本所将进一步加大监管问责力度。
  《自查表》全文可在本所官方网站()“规则”栏目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子栏目查询。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二月一日
相关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2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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