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独立审计 > 行业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统一填报接受银行函证回函的地址及联系方式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21-1-27
实施时间: 2021-1-27
法规类型: 行业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431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
  2020年8月,财政部、银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近日,银保监会和多家银行反映,银行函证实务中存在不能有效核实接受回函的会计师事务所地址及联系方式的真实性等问题。为有效解决以上问题,切实提高银行函证工作质量,我会拟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填报接受银行函证回函的地址及联系方式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方式
  采用在线填报的方式。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下同)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填报工作,该人员负责收集汇总本会计师事务所用于接收银行函证回函的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信息,并访问“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登录,点击进入“基本信息管理”-“事务所基本情况”-“银行函证回函地址信息”模块,如实填报。
  填报网址:/
  二、填报时间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填报,之后会计师事务所可随时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删除或更改所填报的信息。
  三、操作步骤
  1.会计师事务所登录“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
  2.进入“基本信息管理”-“事务所基本情况”-“银行函证回函地址信息”模块,点击“新增”按钮增加银行函证回函地址信息,点击“修改”按钮修改已填报的银行函证回函地址信息,点击“删除”按钮删除已填报的银行函证回函地址信息。
  3.如需增加、删除或更改已填报的信息,重复上述步骤。
  四、公众查看方式
  银行函证回函地址信息将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公众版)的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查询功能中向公众公示。公众用户可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公众版)首页点击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查询功能,输入事务所全称〔总所或分所,如×××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限(责任)公司〕检索条件查询事务所基本信息,点击事务所基本信息页面右下方“银行函证回函地址信息”后面的“请点击”即可进入事务所银行函证回函地址信息公示页面。总所和分所填报的银行函证回函地址信息合并公示。
  查看网址:/
  五、填报要求和注意事项
  1.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本所业务的实际需要,确定并如实填报接受银行函证回函的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以及相关备注信息。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保所填报的地址能够及时、通畅地收到回函,所填报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能够使银行在必要时及时、通畅地与会计师事务所取得联系。
  2.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本所对函证业务的管理方式和管理要求,自行决定需要填报的信息。例如,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填报本事务所的办公地址或函证中心地址,联系电话可以填写本所的办公电话、函证中心电话或相关负责人电话等。
  3.考虑到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存在境外成员所通过所内函证中心代为处理银行函证的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在填报信息时,应自行决定是否有需要备注发函的境外事务所名称。
  4.会计师事务所在银行询证函上填写的事务所名称应当与报备的全称一致,以防止银行因为查询不到相关信息而拒绝回函。
  5.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高度重视填报工作,指定专门人员负责,认真、如实、及时填报。如果需要增加、删除或变更相关信息,也应当认真、如实、及时增加、删除或变更。
  6.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其所填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如果所填报信息不真实、准确、完整,会计师事务所可能存在不能收到或不能及时收到银行函证回函等风险。
  7.本通知下发之前已发出银行询证函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尽快汇总已发询证函的回函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信息,积极与被询证银行保持有效沟通,及时填报有关信息。
  8.请各地方注协积极配合,宣传、组织、督促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填报工作。
  9.填报过程中如遇到任何问题,请随时与我会联系。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马国芳,010-88250256
  技术支持:010-88250337、0338
  邮箱:standards@
  感谢对我会工作的大力支持!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1年1月27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银行函证电子平台接入会计师事务所和金融机构公告 2024/11/4
关于开展银行函证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会[2022]5号 2022/1/28
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 财会[2020]12号 2021/1/1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提示第34号-银行函证集约化、数 2023/3/31
关于印发《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的通知 财办会[2020]21 2021/1/1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银行函证基础程序专家提 浙注协[2023]17 2023/11/27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加快推进银行函证 2023/10/19
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 财会[2016]13号 2016/10/1
关于加快推进银行函证规范化、集约化、数字化建设的通知 财会[2022]39号 2022/12/30
关于规范银行函证业务收费的倡议书 2021/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