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发[1999]24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1999-12-24
实施时间: 1999-12-24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294
评论人次: 1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部分储蓄机构反映:在今年12月20日对活期储藏存款结息时,因部分外籍个人储户的身份难以确认清楚,对其利息所得适用哪一级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具体操作中难以把握;此外,对外籍个人的联名存款利息所得,如果一方适用高税率,另一方适用低税率,最终适用哪一级税率征税,政策不明确。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活期存款结息时的扣税问题
  (一)储蓄机构对外藉个人的活期存款在1999年12月20日结息时,因无法鉴别储户的国籍,而对于税收协定缔约国储户确实无法按其适用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储蓄机构可先按20%的税率代扣其应纳的税款,暂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同时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公告内容附后),要求享受税率优惠的税收协定缔约国储户必须在2000年6月30日前,持能证明其税收协定缔约国居民身份的有效证件到存储款的储蓄机构确认身份,经身份确认后,按其适用的税率计算出应纳税款,并将多扣的税款退还储户,将应纳税款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对未进行身份确认的外籍储户,储蓄机构应将按20%税率已扣的税款全部缴入国库。
  (二)2000年6月30日结息时,不再公告,储蓄机构按已掌握的储户身份直接依适用税率计算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三)各地国税机关接此通知后,应迅速将文件精神传达各储蓄机构,并根据辖区内储蓄机构的网点数量尽快印制、张贴公告。
  二、关于联名存款的扣税问题
  联名存款的储户分别来自不同国家、适用不同税率的,由存款人区分各自存款的数额,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证明其存款数额的区分合理的,经储蓄机构审核后,按各自适用的税率,代扣税款。不能提供足够证明资料的,储蓄机构应从高税率计算代扣代缴储户的应纳税款。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ny381209   2010年3月31日
根据《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相关法规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离退休返聘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浙地税二[2000] 2000/1/20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 浙地税二[2000] 2000/11/16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 金地税政[2009] 2009/5/25
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5/4/8
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9/1/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 京地税个[2005] 2005/2/23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处理意见的通知 成地税发[1997] 1997/7/3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储蓄存款 皖国税发[2000] 2000/1/7
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国发[2022]8号 2022/1/1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系统扣缴客户端 2018/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