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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法释[2020]27号
发文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时间: 2020-12-29
实施时间: 2021-1-1
法规类型: 司法解释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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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已于2020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法释〔2020〕27号
  (2020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粵高法〔2020〕10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问题。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二、其它两问题已在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请遵照执行。
  三、本批复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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