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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批复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4]84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4-6-25
实施时间: 2004-6-25
法规类型: 印花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587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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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们《关于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申请划转四砂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权免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请示》(沪地税地〔2004〕6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经审核,山东省淄博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将持有的四砂股份有限公司5905.29万股国家股无偿转让给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国资产权〔2004〕268号),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4号)第一条规定的范围,同意对该项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涉及的转让方和受让方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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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wwwwwwfan   2010年7月12日 +25金币
文件内容不对,应为: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们《关于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申请划转四砂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权免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请示》(沪地税地〔2004〕6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经审核,山东省淄博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将持有的四砂股份有限公司5905.29万股国家股无偿转让给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国资产权〔2004〕268号),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4号)第一条规定的范围,同意对该项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涉及的转让方和受让方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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