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其他税费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2021年用人单位审核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安排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0-12-31
实施时间: 2020-12-31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404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用人单位: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新财非税〔2016〕28号)等规定,现将2021年(费款所属期)用人单位审核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于2021年2月10日前到办理税务登记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2020年度本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未在规定时限审核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审核上年度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时,应当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本单位上年度残疾职工名单、残疾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复印件)、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用人单位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凭证(原件、复印件)、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清单。
  三、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进行审核并出具《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表》,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四、残保金按季申报,按季缴纳。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税务局申报缴纳残保金。申报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季申报时,填写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资总额的四分之一)。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12月3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 沪财发[2020]17 2021/1/1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福利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通 武政规[2014]26 2014/11/5
山西省残疾人联合会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 晋残联[2022]10 2022/10/9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 苏财综[2016]64 2016/6/29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粤财法[2011]16 2011/4/23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 天津市地方税务 2017/4/1
苏州市残疾人联合会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缴残疾人就业 2011/3/30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残疾人联合 2023/9/28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残疾人联合 鲁财税[2023]11 2023/1/1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 辽政办发[2022] 2022/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