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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6.1条、第6.2条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证会[2020]799号
发文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20-12-31
实施时间: 2020-12-31
法规类型: 债券及衍生品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96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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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场参与人:
  为促进融资融券业务长期平稳发展,更好满足市场主体对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的融资融券交易需求,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调整了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暂停、恢复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相关指标,并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第6.1条、第6.2条进行了修改。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6.1条修改为:
  “单只标的股票的融资余额、信用账户担保物市值占其上市可流通市值的比例均达到25%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该标的股票的融资余额或者信用账户担保物市值占其上市可流通市值的比例降低至2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
  “单只标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的融资余额、信用账户担保物市值占其上市可流通市值的比例均达到75%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该标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的融资余额或者信用账户担保物市值占其上市可流通市值的比例降低至7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
  二、第6.2条修改为:
  “单只标的股票的融券余量达到其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该标的股票的融券余量降低至2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单只标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的融券余量达到其上市可流通量的75%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该标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的融券余量降低至7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三、根据本通知,本所现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19年8月9日发布的《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涉及维持担保比例若干条款的通知》(深证会〔2019〕287号)同时废止。
  请各会员单位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12月31日

相关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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