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劳动就业 >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北京市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 推动创业带动就业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金融[2020]2682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0-12-29
实施时间: 2020-12-29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担保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1053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辖区内各商业银行、各相关担保机构:
  为更有力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充分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作用,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全力做好“稳就业”“保居民就业”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大我市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相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扩大扶持范围
  将我市创业担保贷款对象统一调整为在本市注册经营、资信良好、有具体经营项目的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主体。
  二、调整贷款额度
  符合条件的个人借款人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等借款人当年新招用职工达到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职工超过100人的达到8%),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贷款额度可提高至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实际贷款额度由借款人根据实际需求和经营状况与担保公司协商确定。
  三、降低申请门槛
  对50万元以下的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免除反担保措施。
  四、优化办理程序
  申请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的,借款人直接到注册地所在区签约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办理担保和贷款手续。申请50万元以上创业担保贷款的,借款人到注册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借款人资格认定,认定通过后到市级签约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办理担保和贷款手续。
  五、调整担保范围
  由市级受托担保机构实际运营的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专项用于向申请50万元以上创业担保贷款的借款人提供担保服务和向区级受托担保机构提供分保服务。由区级受托担保机构实际运营的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专项用于向申请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的借款人提供担保服务。
  六、强化统筹协调
  各经办部门在强化原统筹协调与激励约束机制的基础上,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依托北京市银企对接系统建立线上统一申请窗口,对北京地区创业担保贷款的经办银行进行业务分发、需求推送及督导;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认定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做好担保基金、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的管理工作,明确担保基金来源和补偿机制,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目前己印发的本市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执行之日前经办银行和担保公司已经受理的及已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仍按原规定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2020年12月29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全省新 青人社厅发[201 2013/1/21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 甘财税[2010]95 2010/11/2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天津市地方税务 2011/6/14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 津政发[2008]19 2008/2/28
关于大力发展实体经济积极稳定和促进就业的指导意见 发改就业[2018] 2018/7/10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 湘政办发[2013] 2013/7/18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事厅关于印 湘劳社工字[200 2009/9/28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抓好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 鲁政办字[2020] 2020/6/5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 沪府发[2015]50 2015/5/1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 吉政办发[2010] 2010/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