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高院文件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
发文文号: 法[2020]343号
发文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时间: 2020-12-29
实施时间: 2021-1-1
法规类型: 高院文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12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9号、20号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但该指导性案例的裁判以及参照该指导性案例作出的裁判仍然有效。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十六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2023/6/29
关于发布第五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法[2013]241号 2013/11/8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高检发研字[201 2016/5/31
关于印发第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2013/5/27
关于发布第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法[2014]161号 2014/6/26
关于发布第12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法[2016]172号 2016/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