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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文时间: 2020-12-25
实施时间: 2020-12-25
法规类型: 证券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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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场参与主体:
  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6号〕),以及部分证券账户业务的优化调整情况,我公司修订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以下简称《业务指南》)。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调整QFII和RQFII证券账户业务相关要求
  根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将原第二章第十五节“合格境外投资者证券账户(QFII账户)”与第十六节“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的证券账户(RQFII账户)”合并;修订了原第2.15.1条、第2.15.3条、第3.2.8条、第3.3.1条、第3.3.4条和《证券账户业务开立申请表》;新增附录13,其他附录依次顺延。
  二、增加报送已开通科创板和创业板交易权限证券账户的相关要求
  根据我公司发布的《关于报送已开通科创板交易权限账户的通知》《关于报送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报备港股通投资者证券账户的通知》,在《业务指南》第三章增加第八节“报送已开通科创板交易权限证券账户”、第九节“报送已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证券账户”、第十节“报送已开通港股通交易权限证券账户”,明确证券公司的自营、资管、经纪及租用其交易单元的客户证券账户报送已开通科创板、创业板、港股通交易权限相关信息的要求。
  三、其他修订内容
  1.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为QFII的,不再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和QFII共同出具自律管理承诺书。修订第2.4.4条;删除原附录14,其他附录依次顺延。
  2.不再要求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承诺书》中填报具体用途。修订了原第2.19.3条、原第2.19.4条、原附录18《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承诺书》。
  3.根据证监会发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相应调整了原第二章第二十节“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的相关表述。
  4.明确了投资者在申请变更证券账户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三项关键信息时,已存在使用拟修改三项关键信息开立一码通账户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办理关联关系转挂业务。删除第3.5.6条,其他条款依次顺延;修订原第3.5.7条。
  修订后的指南自2020年12月25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12月25日

相关附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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