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使用“废旧物资统一销售发票”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发[2004]105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6-9
实施时间: 2004-7-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361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销售的管理,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7月1日起,全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销售废旧物资时,一律使用专用的“废旧物资统一销售发票”,不得使用其他销售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废旧物资统一销售发票”(以下简称“销售发票”),由本省境内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销售废旧物资时领购使用。
  二、销售发票的规格、版面、票样。
  1、发票规格统一为190mm  x 105mm=40开。
  2、发票版面金额为万元(票样见附件)。
  三、销售发票的联次、印色、用途。
  销售发票的基本联次为四联、五联两种:
  1、四联的销售发票由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销售废旧物资时领购使用。第一联为存根联,印黑色,由销售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印棕色,由购货方收执记帐;第三联记帐联,印淡红色,由销售方作记帐凭证;第四联为随货同行联,印黄色,由购货方提货时作证明。
  2、五联的销售发票只限于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企业,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时领购使用。第一联为存根联,印黑色,由销售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印棕色,由购货方收执记帐;第三联为抵扣联,印绿色,由购货方作进项发票报国税机关审核抵扣税款;第四联为记帐联,印淡红色,由销售方作记帐凭证;第五联为随货同行联,印黄色,由购货方提货时作证明。
  四、销售发票的印制用纸。
  销售发票的存根联、发票联及抵扣联统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紫色干式复写纸印制,记帐联用黑色干式复写纸印制,随货同行联用白纸印制。
  五、销售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由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在省国家税务局批准的定点印刷厂印制。
  六、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企业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时,应由对方出示合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开具五联(含抵扣联)废旧物资销售发票。
  七、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时,可到主管国税机关代开4%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 川国税函[2001] 2001/7/6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使用普通发票 吉国税发[2001] 2001/9/1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资 浙国税流[2001] 2001/6/11
湖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 湖国税流[2007] 2007/5/11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工商行 桂经贸字[2001] 2001/8/10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内蒙 内财税[2001]76 2001/9/5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浙江新世纪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废 浙国税流[2006] 2006/3/26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 桂国税函[2002] 2002/3/7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 渝国税发[2003] 2003/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