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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海关关于实施企业协调员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北京海关公告2019年第18号
发文部门: 北京海关
发文时间: 2019-12-13
实施时间: 2019-12-13
法规类型: 企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1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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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落实“以企为本,由企及物”海关管理理念,营造诚信守法便利、关企合作共赢良好信用环境,构建海关与企业亲清合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企业协调员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8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北京海关实施企业协调员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北京海关企业协调员是由北京海关选定,专门负责协调海关与关区内企业涉及海关业务相关事宜的海关工作人员。
  二、北京海关企业协调员的服务对象为在北京关区注册的高级认证企业。
  三、北京海关企业管理处是企业协调员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企业所在属地海关负责企业协调员工作的具体实施。
  四、企业协调员为企业提供下列服务事项:
  (一)提供海关政策、法律法规咨询服务;
  (二)听取并反映企业合理诉求;
  (三)协调解决企业办理海关业务疑难问题;
  (四)征询对海关管理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五)指导企业规范改进,开展诚信守法宣传;
  (六)指导企业配合海关管理工作;
  (七)负责关企合作的其他事宜。
  五、企业协调员需要实地赴企业开展工作的,实行双人作业;按照规定有应当回避情形的,企业协调员应当申请回避。
  六、企业协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取消企业协调员资格:
  (一)有违法和严重违纪行为的;
  (二)违反海关廉政等规定,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海关工作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
  (四)滥用海关职权,要求企业办理与关企合作无关事项的;
  (五)不履行职责或者无故拖延解决企业所提问题的;
  (六)不再具备企业认证专业资质的;
  (七)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企业协调员的。
  七、企业应当指定分管关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联系人,负责与海关沟通联系。
  八、企业可以使用“京关信用”微信公众号信息化系统向海关申请开展协调业务,查询相关信息。
  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海关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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