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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海关关于开展报关差错记录复核工作的公告
发文文号: 天津海关公告2019年第4号
发文部门: 天津海关
发文时间: 2019-5-13
实施时间: 2019-5-13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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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海关总署第22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报关单位在办理海关业务过程中出现的报关差错,海关予以记录。
  报关单位可以通过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系统”的“关企合作平台”(网址:http://jcf.chinaport.gov.cn/jcf)查询本单位的报关差错。
  对“提前申报”修改进口日期,以及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货物变更运输工具的,不予记录报关差错。属于不予记录报关差错情形的,报关单位可以自相关报关差错记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关企合作平台”向海关申请复核,不需要到现场提交纸本申请和相关说明材料。海关对申请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记录予以更正,审核时间由原来的15个工作日减少为3个工作日,复核更正的报关差错记录不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特此公告。
  天津海关
  201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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