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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上证发[2020]95号
发文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20-12-18
实施时间: 2020-12-18
法规类型: 可转换债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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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定向可转债)的挂牌转让、转股、信息披露等相关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详见附件),适用于本所上市公司(含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的定向可转债相关业务。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相关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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