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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事宜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8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20-12-16
实施时间: 2021-1-1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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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毛自贸协定》)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正确确定《中毛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毛里求斯的经贸往来,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中毛自贸协定》的优惠贸易协定代码为“21”;经核准出口商制度的实施,参照海关总署2014年第52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涉及的AA类生产型企业调整为生产型高级认证企业。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
  2020年12月16日

相关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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