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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同意收取和取消部分考试考务费有关事项的复函
发文文号: 财税[2019]58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9-6-27
实施时间: 2019-6-2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72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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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你部《关于商请设立和取消部分考试考务费项目的函》(人社部函〔2019〕22号)收悉。经研究,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同意收取和取消以下考试、考务费:
  (一)鉴于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中新增了高级社会工作师,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在组织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工作承担单位收取考务费;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工作承担单位向报考人员收取考试费。
  (二)鉴于原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已改为一级、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在组织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基础和专业科目考试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工作承担单位收取考务费;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工作承担单位向报考人员收取考试费。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工作承担单位在组织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基础和专业科目考试时,向报考人员收取考试费。同时,取消原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一级、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专业科目,专业类别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和安装工程。
  (三)鉴于原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已改为初级、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在组织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公共和专业科目考试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工作承担单位收取考务费;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工作承担单位向报考人员收取考试费。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工作承担单位在组织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公共和专业科目考试时,向报考人员收取考试费。同时,取消原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初级、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专业科目,专业类别分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和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
  (四)鉴于国务院已明确取消相关行政许可、职业资格许可等事项,同意取消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考务费,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收取的考务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规定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制定考试费具体收费标准。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收取的考务费收入应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具体收缴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确认人事部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3〕121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16〕37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工作承担单位,应按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及时、足额缴纳考务费。
  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工作承担单位收取的考试费收入应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考试、考务费收入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103045004)科目。
  四、收费单位应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对于取消的考试、考务费,执收部门要按规定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核销手续。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市场监督管理、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此复。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9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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