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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的通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0-7-29
实施时间: 2020-7-29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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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7〕51号)等规定,现将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单位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中央、境外驻穗单位)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申报缴纳时间和方式
  (一)申报缴纳时间
  每年8月1日至11月30日,用人单位应如实申报在职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并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申报缴纳方式
  1.网上申报:用人单位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进行办理。
  2.上门申报:用人单位到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点)填写提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征收标准及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等文件,规定如下:
  (一)征收标准。继续按不高于2017年征收标准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即征收所属期至2021年度)。
  (二)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实行分档征收。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省(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其他
  (一)电子系统网址
  相关政策及附表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进行下载。
  (二)政策咨询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12366。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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