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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四个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评协[2020]63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20-10-12
实施时间: 2020-10-12
法规类型: 项目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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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规范和强化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工作,2020年9月10日在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第三届三次常务理事会上表决通过了《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规则》、《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教育培训委员会工作规则》、《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维权委员会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规则。
  2、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教育培训委员会工作规则。
  3、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
  4、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维权委员会工作规则。
  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陕西省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专业指导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研究解决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过程中涉及的专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专业技术委员会,是由资产评估师和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对执行评估业务中遇到的专业技术、疑难问题进行研究,指导其按相关法规和执业准则处理问题;对资产评估行业发展进行理论研究;向有关部门提供专业技术咨询。
  第三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是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陕评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四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由陕评协会员代表和专家学者组成。
  第五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原则上设委员5名,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驻会委员1人;
  第六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由协会秘书处提名,经会长办公会审定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驻会委员由秘书处委派。
  第三章   委  员
  第七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备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热爱资产评估工作,按时参加专业技术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执业会员担任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需在资产评估机构5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并且在行业内具有较好的信誉;
  (二)相关领域专家学者担任专业技术委员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熟悉资产评估相关专业知识,在资产评估或相关学术领域有较深造诣;
  (三)在相关政府部门、监管部门、评估报告使用部门从事与资产评估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聘任后,由协会颁发聘书。委员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九条  委员有下列权利:
  (一)对本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安排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加本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三)参与本委员会的各项决策,对需要表决的事项具有表决权;
  (四)经授权代表本委员会或以本委员会的名义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或意见;
  (五)以本委员会委员的名义参加相关社会活动,并向陕评协秘书处备案。
  第十条  委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参加本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二)完成本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遵守陕评协和本委员会的管理规定,维护行业和陕评协的声誉与形象。
  第十一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委员资格:
  (一)无故连续2次不参加本委员会活动的;
  (二)不能正常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因资产评估相关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惩戒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背陕评协章程或其他规定的行为的。
  第四章  职责及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 对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起草的资产评估准则及其他专业技术文件草案或征求意见稿提出修订意见和建议;
  (三)对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资产评估专业技术方面的相关政策建议;
  (四)对本省评估机构在执业过程中产生的专业技术问题进行技术支持和援助;
  (五)为本会执业质量检查、课题研究、申诉维权、其他专项调查事项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六)承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等有关专业技术方面的工作。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一)专业技术委员会会议根据特定领域工作需要,由主任委员或陕评协秘书处提议召开;
  (二)专业技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职时,由副主任委员主持工作;
  (三)专业技术委员会会议由2/3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陕评协秘书处可列席会议;
  (四)专业技术委员会在进行专业技术鉴定时,鉴定小组成员从专家库以抽签的方式组成,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库管理办法由专业技术委员会另行制定;
  (五)专业技术委员会对审议事项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以专业技术委员会的名义发布,涉及重大事项需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发布。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应当形成会议纪要,由参会委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名确认后,报常务理事会审议,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以专业技术委员会的名义发布。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可视工作需要临时召开特别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集中讨论解决行业内有关专业技术理论问题。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每年年底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对有关专业问题提出的咨询意见旨在提供理论和技术指导,不代替评估专业人员的职业判断。专业技术委员会对有关专业问题提供的意见只是专业意见,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主要通过专业技术委员会会议履行职责,必要时可采取电话、书面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完成相关工作内容。重大议题和事项须采取会议的方式议定。
  第十八条 各评估机构及执业人员应无条件地协助专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工作经费从陕评协收缴的会费中安排。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陕评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陕评协常务理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教育培训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根据《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教育培训委员会,由教育培训领域的专家学者和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陕评协”)会员代表组成,对资产评估机构、执业人员职业状况和能力需求进行研究分析,提出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制定资产评估师中、长期教育培训规划;制定陕西省资产评估师后续教育制度。
  第三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是陕评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由应当聘请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高、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良好的专家学者,承担执业会员继续教育任务,建设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师资队伍。
  第五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原则上设委员5名,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驻会委员1人;
  第六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由协会秘书处提名,经会长办公会审定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驻会委员由陕评协秘书处委派。
  每届任期5年,可连聘连任。
  第三章  教育培训委员会
  第七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分析资产评估行业执业人员、执业人员职业状况和能力需求,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资产评估师中、长期教育培训规划;
  (三)制定陕西省资产评估师后续教育制度;
  (四)组织编写资产评估师后续教育培训教材;
  (五)审议年度培训计划。
  第八条 担任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应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从事资产评估管理、教学研究工作或在评估机构执业5年以上;
  (二)熟悉资产评估行业情况;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第九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由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秘书处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一)教育培训委员会根据提请研究、审议的教育培训事项的需要,由主任委员或陕评协秘书处提议召开;
  (二)教育培训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由副主任委员主持工作;
  (三)教育培训委员会会议由2/3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教育培训委员会决议由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票数通过方为有效;
  (四)陕评协秘书处可列席教育培训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的工作纪律:
  (一)按时出席教育培训委员会会议;
  (二)对不适宜公开披露的会议情况应予保密。
  第十二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不符合继续担任委员条件或不遵守本规则规定的,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教育培训会议的,应当按产生程序予以辞聘。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缺额时,应当按委员产生的程序增补。
  第十三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每年年底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工作经费从陕评协收缴的会费中安排。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陕评协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陕评协常务理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陕西省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惩戒行为,保证惩戒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发挥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陕评协”)行业自律监管职能,依据《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资产评估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惩戒委员会,是指按照陕评协章程规定设立的,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行业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及自律公约的评估机构会员和个人执业会员提出惩戒意见和建议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 惩戒委员会是是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陕评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惩戒委员会由陕评协会员代表、政府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陕评协有关人员组成。
  第五条 惩戒委员会原则上设委员5名,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驻会委员1人;
  第六条 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由协会秘书处提名,经会长办公会审定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驻会委员由陕评协秘书处委派。每届任期5年,可连聘连任。
  第三章   惩戒委员会
  第七条 惩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经调查核实的评估机构违反行业管理规定、行业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及自律公约的行为进行审议,并提出惩戒意见和建议;
  (二)对经司法、纪检、监察机关及政府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移交陕评协处理的评估机构及执业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提出惩戒意见和建议;
  (三)对经调查核实的评估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审议,并提出惩戒意见和建议;
  (四)监督惩戒决定的执行;
  (五)陕评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惩戒委员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惩戒工作应遵守财政部《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7号)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对经调查核实的评估机构及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委员会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资产评估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等规定提出惩戒决定意见。
  第十条 惩戒委员会可视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重提出从重或从轻惩戒意见。评估机构及执业人员因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受到经济处罚或行政处罚的,移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惩戒委员会按以下程序提出惩戒决定意见:
  (一)陕评协秘书处组织调查有关评估机构及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初步意见后,提交惩戒委员会审议;
  (二)惩戒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职时,由副主任委员主持工作;
  (三)惩戒委员会会议由2/3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陕评协秘书处可列席会议;
  (四)陕评协秘书处、有关调查人员和当事人评估机构及执业人员可列席惩戒委员会会议,说明有关案情;
  (五)惩戒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决定是否予以惩戒及给予何种方式的惩戒;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应当形成会议纪要,由参会委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名确认,提交秘书处。
  第十二条 惩戒委员会应当根据惩戒决定意见,向当事方发送《惩戒告知书》。
  惩戒告知书应当明确以下事项:
  (一)被惩戒评估机构及执业人员姓名;
  (二)违反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行业职业准则、职业道德及自律公约的事实和依据;
  (三)惩戒的种类和依据;
  (四)惩戒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名或受托的副主任委员签名。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惩戒委员会的惩戒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陕评协或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第十四条  陕评协秘书处针对陈述、申辩事项研究提出处理建议后,提议召开惩戒委员会会议再次进行审议表决,并形成惩戒决定。
  再次审议表决前,惩戒委员会可以要求当事方到惩戒委员会会议接受委员询问。
  第十五条  惩戒决定形成后,陕评协秘书处向当事方发送《惩戒决定书》。当事方对《惩戒决定书》提出申诉的,按照中评协有关申诉管理办法执行。申诉期间惩戒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  惩戒工作结束后,陕评协秘书处应及时将惩戒情况报告资产评估行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惩戒委员会对违法违规事件做相应记录,需一案一档备查。
  第十八条 惩戒委员会工作纪律:
  (一)惩戒委员会要廉洁自律,公正执法,以勤奋敬业精神树立委员会的崇高威望;
  (二)惩戒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出席惩戒委员会会议;
  (三)惩戒委员会委员对有关案情和会议审议情况应予保密;
  (四)惩戒委员会委员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
  第十九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产生程序予以辞聘。
  (一)不遵守本规则规定的;
  (二)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惩戒委员会会议的;
  (三)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惩戒或其他处罚的;
  (四)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认为不宜担任委员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工作经费从陕评协收缴的会费中安排。
  第二十一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缺额时,应当按委员产生的程序增补。
  第二十二条 惩戒委员会每年年底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相关规定相抵触时,从其规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陕评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陕评协常务理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维权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资产评估师的依法执业行为不受侵害,维护其合法权益,强化行业自律管理,依据《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规定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维权委员会,是由法律、评估专家、审计专家、政府部门代表、陕评协及执业会员中专业人士组成,依据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范,维护会员在执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维权委员会是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陕评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维权委员会委员会原则上设委员5名,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驻会委员1人;
  第五条 维权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由协会秘书处提名,经会长办公会审定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驻会委员由秘书处委派。
  每届任期5年,可连聘连任。
  第三章  维权委员会
  第六条 维权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办理陕西省内资产评估行业内有重大影响的维权事项;
  (二)接受会员申请,承办有关涉案维权事项;
  (三)针对在维权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规范会员依法执业并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和探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途径和办法,提出维权工作的政策性建议或研究报告;
  (五)理事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会员的维权工作。
  第七条 维权事项办理程序:
  (一)陕评协秘书处对会员提出维权申诉的事项,应及时进行登记,并做好资料收集、建档工作;
  (二)陕评协秘书处对维权事项进行初审,属于维权委员会维权范围的,由其对受理的维权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三)调查人员应将调查结果或专业委员会鉴定结果及时向维权委员会报告,提请委员会研究解决办法,确定解决办法后及时提出援助受侵害会员的工作方案,并指派专门委员予以落实。
  第八条 维权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对行业内重大影响的维权事项,应及时召开会议进行研究;
  (二)维权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建议草拟有关制度和办法等文件;
  (三)维权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主持工作;
  (四)维权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五)陕评协可列席维权委员会工作会议。
  第九条 维权委员会纪律:
  (一)维权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出席委员会会议,缺席时需经主任委员批准;
  (二)维权委员会委员对不适宜公开披露的维权事项应予保密,讨论事项未做出决定前不得向当事人透露;
  (三)维权委员会委员与维权事项中的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予回避,不得接受当事人的馈赠和宴请;
  (四)维权委员会委员违反规定和行业纪律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予以解聘。
  第十条 维权委员会委员工作经费从陕评协收缴的会费中安排,个案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一条 维权委员会成员变动,按照委员产生的程序增补。
  第十二条 维权委员会每年年底应当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陕评协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陕评协常务理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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