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评估估价 > 资产评估法规 > 人员管理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评协[2020]66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20-10-13
实施时间: 2020-10-13
法规类型: 人员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3278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经省评协第三届三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将《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省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体制,加强会员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和《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本团体”)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分为评估机构会员和非评估机构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其中,执业会员分为评估师执业会员和非评估师执业会员。
  本团体设特别会员,包括资深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三条  本团体会员应当承认本团体《章程》,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  本团体秘书处对陕西省省内的会员会籍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  会员条件
  第五条  单位会员条件:
  (一)评估机构会员:在陕西省境内依法设立并在省财政厅完成备案程序的资产评估机构,公司名称应包含“资产评估”字样。
  (二)非评估机构会员:凡承认本团体章程,有加入本团体意愿的下列单位,可以申请为非评估机构会员。
  1、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的单位;
  2、从事与资产评估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3、从事与资产评估行业相关的社会团体,以及非专门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中介机构。
  第六条  个人会员条件:
  (一)评估师执业会员:通过国家资产评估师(含珠宝专业,下同)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人员。
  (二)非评估师执业会员:未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评估业务的人员;资产评估机构的非资产评估师合伙人或股东。
  (三)非执业会员: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但未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人员;从事资产评估管理、研究、教学等等方面的人员。
  第三章  会员会籍管理
  第七条  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一)评估机构会员: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向本团体提交入会申请书及设立、备案文件,填写《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经本团体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审批,经批准后成为评估机构会员。
  (二)非评估机构会员:符合非评估机构会员条件的单位,可向本团体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经本团体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审批,经批准后成为非评估机构会员。
  第八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一)评估师执业会员:申请人在办理执业资格登记时,向本团体同时提交《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申请表》,经本团体审核后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经批准后成为评估师执业会员。
  (二)非评估师执业会员:申请人向本团体提交《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申请表》,经陕评协审核后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经批准后成为非评估师执业会员。
  (三)非执业会员:申请人向本团体提交《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非执业会员入会申请表》,经本团体审核后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经批准后成为非执业会员。
  第九条  会员经批准入会后,中评协统一制作会员证,由本团体颁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会员条件的;
  (三)单位会员的法人主体终止或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解散的;
  (四)连续2年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五)受到本团体取消会员资格惩戒的;
  (六)受到行政处罚、处分、情节严重的;
  (七)受到刑事处罚的;
  (八)个人会员不具备执业所必需的健康状况或业务水平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团体收回其会员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申请退会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交回会员证书。会员退会后,本团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执业会员其入会、退会手续由所在单位统一办理。
  第四章  特别会员
  第十三条  长期从事资产评估管理或资产评估理论研究,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强专业能力的个人,由本人申请,经本团体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成为本团体的资深会员。
  第十四条  对资产评估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社会人士,或境内外知名人士,由本团体秘书处提名,经本团体常务理事会批准,成为本团体的名誉会员。
  第十五条  荣获本团体资深会员和名誉会员资格的,方可申请成为中评协资深会员和名誉会员,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会员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执业会员入会、转所、转非、转会等材料,经本团体秘书处批准后,在中评协行业管理平台系统办理登记、转移手续,并在本团体网站上公告。
  第十七条  会员应按《章程》规定接受年检。
  第十八条  单位会员的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首席合伙人)、通讯方式、联络员等登记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报本团体备案。
  第十九条  个人会员姓名、身份证号、政治面貌、职称、学历、学位、工作单位、通讯方式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登记表报送本团体备案。
  第二十条  本团体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评估机构会员和执业会员信用档案,并适时向社会公布有关内容。
  第二十一条  个人会员跨省级行政区域转所和转会的,本人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持相关材料到本团体办理会员资格转出手续。
  第二十二条  执业会员不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经本人申请,转为非执业会员。
  第二十三条  评估机构会员和执业会员应当接受本团体组织的相关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和资产评估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制度对会员进行奖励或惩戒。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4月9日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三届二次理事会通过的《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吉林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 吉评协[2023]7号 2023/11/9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会 上证发[2024]11 2024/8/30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2015年修订]的 2015/4/29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南第4号-会籍业 上证函[2022]13 2022/8/10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引第1号--会员交 深证会[2021]27 2021/4/2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南第2号-风险揭 上证函[2023]33 2023/11/24
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鄂评协[2022]35 2022/11/3
关于发布《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等四件自律规则 中期协字[2016] 2016/1/26
关于发布《郑州商品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商发[2017]22 2017/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