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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广东省资产评估机构内部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评协[2020]49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20-10-21
实施时间: 2021-1-1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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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资产评估机构:
  《广东省资产评估机构内部培训管理办法》已经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0年10月21日
  广东省资产评估机构内部培训管理办法
  (2020年9月25日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内部培训工作,提升我省执业会员的专业素质、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充分发挥我省机构在行业培训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印发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办条件
  第二条 本办法中机构内部培训资格是指在我省设立的机构,申请开展举办内部培训,经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认可,承认其有组织开展的继续教育学时。机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向省评协申请内部培训资格:
  (一)机构至少拥有30名执业会员。
  (二)机构(含分支机构)上一年度评估业务收入至少1000万元。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培训制度和科学的培训计划;场地和设施满足培训需求。
  (四)能够提供承担培训任务的师资(培训的师资至少具有副教授以上高级职称或执业会员执业5年以上)。
  (五)机构在3年内没有受到过行业自律惩戒。
  (六)能按省评协要求安排人员参加中评协、省评协举办的各类培训班。
  第三条 两个及以上的机构可联合举办内部培训。申请联合内部培训的,应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资格要求,执业会员、评估业务收入可按每家机构的数量累加计算。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四条 机构申请组织内部培训,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申办条件并需申报实行内部培训的机构,应于每年6月底前将内部培训资格申请报告提交给省评协。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办条件说明和机构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时间安排、培训内容、聘用师资、培训场所、培训结业考试等内容)。
  (二)批复。省评协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内容。省评协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三)备案。省评协定期向中评协备案批复的内部培训机构名单。
  第四章 评价考核
  第五条 省评协于每年12月底前组织人员对机构内部培训的质量与效果进行考核,考核机构的内部培训是否达到并符合中评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要求,评价机构内部培训工作的质量与效果,并确认合格等级或不合格等级。
  第六条 考核内容(满分100分)为以下10项:
  (一)是否按时向省评协提交内部培训申请;是否按照中评协和省评协年度培训计划的重点,并结合本机构业务发展情况,制定本机构年度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工作。(20分)
  (二)每期内部培训班是否有课程目录、培训课件、培训视频和图片等。(20分)
  (三)参加内部培训的执业会员人数是否达到本单位执业会员总人数的50%以上(允许机构内一部分执业会员参加协会组织的面授培训,一部分参加公司内部培训)。(5分)
  (四)是否建立内部培训的管理制度和考试、考核制度。(5分)
  (五)是否对年度培训工作进行总结,提交执业会员培训学时确认名单,并形成书面材料报省评协。(10分)
  (六)单位内部培训工作是否具有组织部门或专人负责。(5分)
  (七)内部培训工作的组织情况包括考勤与考试等。(5分)
  (八)内部培训所聘师资的授课质量(由学员评价)。(5分)
  (九)内部培训的整体培训效果(由学员评价)。(5分)
  (十)是否按通知要求派员参加中评协、省评协举办的各类培训班。(20分)
  第七条 内部培训学时确认。
  (一)合格认定。经第六条考核,评价达到60分以上的内部培训可确认为合格等级,可以确认继续教育学时。学时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定的标准进行确认,确认内部培训取得的学时最多不超过30个学时。
  (二)不合格认定。经第六条考核,评价没达到60分,确认为不合格等级,不合格等级的内部培训,其学时被视为无效的继续教育学时。
  (三)其它。如果外省分支机构参加具备内部培训资格的总公司内部培训,分支机构执业会员需要确认培训学时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评协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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