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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2004年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发[2004]7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4-6-14
实施时间: 2004-6-14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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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央预算单位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附件一),对2004年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进行了调整和修订。各级国家税务局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的要求,贯彻落实好《中央预算单位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现对贯彻落实《中央预算单位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机关本级的采购项目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的规定,2004年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范围扩大到中央国家机关二级预算单位。在国家税务局系统,中央国家机关二级预算单位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系统中属于中央国家机关二级预算单位的机关本级,凡采购列入《中央预算单位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项目,应向总局财务管理司报送采购计划,总局财务管理司汇总后,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办理委托手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机关本级,可以按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规定的协议供货方式进行采购。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2004年第一期协议供货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已经公布(中国政府采购网址:www.ccgp.gov.cn)。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下属单位进行的集中采购,今年暂不列入政府集中采购,应按照总局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级国家税务局采购项目中,属于《国家税务局系统2004年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附件二)的项目,应当实行总局部门集中采购。2004年,属于总局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应立即组织编制采购计划,报送总局财务管理司安排集中采购。各地为信息化建设配置小型机、网络专用设备的,还须先向总局信息办报送技术方案,经总局审核批准后,纳入总局集中采购。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机关本级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以及各省级以下国家税务局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部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安排采购事宜。
  四、各级国家税务局的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总局已根据《中央预算单位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在《国家税务局系统2004年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对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进行修订。2004年,凡采购货物或服务(单项或批量)达到120万元以上,采购工程2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各地应严格按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执行,属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都应实行公开招标,在提出项目业务需求和技术要求时,应当按照公开招标要求提出,不得设置各种特殊条件,规避公开招标。
  五、根据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工作的需要,总局将部署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税务登记证的印制,由总局进行招标。各省级国税局要加强对总局集中采购以外的税务票证印制的政府采购管理,普通税务发票及各项完税证的印制,包括纸张采购应当纳入政府采购。
  六、各级国家税务局政府采购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和制定的采购计划组织实施。要树立依法采购、依采购预算采购、依采购计划采购的观念,切实按照采购预算、计划组织采购,确立采购预算、计划的严肃性,各地要抓好采购预算、计划的制定、层报工作。2005年度采购预算、计划编制上报工作的具体事项,另行明确。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75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中央预算单位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2.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附件1:中央预算单位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1.货物类。空调机、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印刷设备、PC服务器、网络设备、程控交换机(国务院系统)、电话机(国务院系统)、投影仪(国务院系统)、炊事设备(国务院系统)、建筑装饰材料(国务院系统)、电梯、起重机、锅炉、办公家具、汽车(轿车、越野汽车、面包车、大客车)、摩托车、传真机(国务院系统)、扫描仪(国务院系统)摄影摄像器材(国务院系统)、复印纸(国务院系统)、监控设备(不含交通管理监控设备,国务院系统)。
  2.工程类。统一组织的房屋修缮、装修(在京单位)。
  3.服务类。汽车维修(在京单位)、汽车保险(在京单位)、规定的印刷项目(在京单位)、计算机通用软件、规定的会议服务、汽车加油(国务院系统)、工程监理(国务院系统)。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原则上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由部门自行组织,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招标代理机构采购。
  1.货物类。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蓄物资、网络专用设备、医疗设备和器械、计划生育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港口设备、农用机械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航测设备、消防设备、警察设备和用品、专用教学设备、广播电视和影像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海关专用物资设备、税务专用物资装备、救助船舶和直升机、港务监督巡逻艇、检查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救护车缉私船、地震专用仪器设备、水利专用仪器设备(水保、水文专用仪器设备)。
  2.工程类。部门确定的本系统单位公用房和宿舍的修缮和装修工程
  3.服务类。本部门或本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部门确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三、部门采购限额标准
  除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6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其中,200万元以上工程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四、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2: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总局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各级国家税务局采购以下项目,必须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由采购中心组织集中采购:
  1.信息化建设网络专用设备、小型机;
  2.信息化建设税收业务软件开发、推广、技术支持与服务项目;
  3.信息化建设的集成项目;
  4.税务票证印制,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专用税票、印花税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税务登记证等;
  5.税务制服面料;
  6.3000万元(不含征地费)以上基建项目竣工审计的中介机构。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采购200万元以上工程应实行公开招标。其中:工程项目采购,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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