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0-10-19
实施时间: 2020-10-1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京
阅读人次: 621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全面贯彻落实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制度。住房租赁企业或个人应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并依据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办理纳税申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或出租经批准的“商改租”“工改租”住房,用于居住的,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三、个人支付的符合条件的住房租金,按规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四、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以下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一)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应纳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应纳税额。
  五、个人通过政府租赁平台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其出租住房应缴纳的各项税费,2020年10月至2022年12月采取综合征收方式征收,综合征收率为0。
  六、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减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经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等资料留存备查。
  七、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负责解释。
  八、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020年10月19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 浙嘉地税一[200 2001/2/19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 穗府办[2017]29 2017/6/30
关于金融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意见 银发[2024]2号 2024/2/5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 川办发[2016]82 2016/10/21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住房租赁市场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 琼地税发[2001] 2001/8/9
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16]39 2016/5/17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补充通 深地税发[2001] 2001/2/7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 鲁政办发[2017] 2017/10/14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 沪建房管联[202 202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