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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致全省资源税纳税人的一封信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0-8-31
实施时间: 2020-8-31
法规类型: 资源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408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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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资源税纳税人: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新旧税制的平稳转换,切实保障您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注意事项,温馨提示如下:
  一、2020年9月份申报期,请您继续使用原资源税申报表,按原有政策进行资源税申报,该表还适用于税款所属期为2020年8月之前的资源税补缴申报。对2020年9月1日及以后开采或生产的应税产品,请使用新版资源税申报表进行申报。
  二、根据税法和湖北省人大有关决定,符合资源税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可自行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将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三、如您还需了解资源税法和湖北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标准、计征方式,以及免征减征办法等相关政策内容,可点击“图解税收——资源税篇”进行查询。如您在办理涉税事宜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和办理。
  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湖北税务工作的支持与配合!祝您工作、生活愉快!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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