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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辅导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会协[2020]52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20-9-3
实施时间: 2020-9-3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46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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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管理服务机构)、济源示范区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提升注册会计师协会服务水平,促进中小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发展,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了《河南省中小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辅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中小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辅导管理办法》
  2020年9月3日
  附 件
  河南省中小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辅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我省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完善质量控制体系,提升执业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特色优势和重要作用,根据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会计师事务所,是指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分类评价结果中被评为b、c、d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业务辅导,是指注册会计师协会利用行业专家资源,通过查阅、分析、访谈、讲解等方法,帮助事务所诊断在遵守执业准则、质量控制体系建设和职业道德及内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督促其规范管理、提高质量、降低风险的专业指导工作。
  第二章 业务辅导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全省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辅导标准、政策制定及组织协调工作,并指导各地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开展业务辅导工作。
  第五条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省直管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辅导,各地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辅导。
  第三章 业务辅导对象及内容
  第六条 业务辅导对象:
  (一)设立时间不超过两年且未接受过河南省财政厅或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检查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业务质量不高、风险意识不强、管理能力较弱或执业队伍老龄化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主动提出接受业务辅导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屡遭投诉或执业质量检查中被处罚的会计师事务所;
  (五)根据工作总体安排列入辅导范围的会计师事务所;
  (六)注册会计师协会认为有必要给予业务辅导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七条 业务辅导的内容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完善情况、执业准则及职业道德准则执行情况、人才培养情况、内部治理合适性、市场开拓及各类新型业务拓展执行情况、各类业务报告编制和工作底稿编制情况等内容。
  第四章 业务辅导方式与实施
  第八条 业务辅导采取自愿性和强制性相结合,以日常化持续性的推行为主,但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实地辅导活动,保证所有新成立及提出帮扶需求的中小会计师事务所能够得到有效辅导和帮助。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年应制定年度业务辅导计划或辅导实施方案,明确当年辅导的内容、方式、辅导对象、辅导目的及时间安排等。地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业务辅导计划应当报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十条 业务辅导可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如借助网络平台、深入实地辅导、提供专家答疑和技术援助、开展研讨等。实地辅导主要通过会计师事务所提前自查,专家现场访谈、查阅资料等方式找到存在的问题,现场给予分析指导并帮助找到恰当的解决方案。
  第十一条 在实施现场业务辅导前,注册会计师协会应提前公布被辅导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并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被辅导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二条 自愿接受实地业务辅导的会计师事务所每年在4月份之前填写业务辅导申请表(见附表)上报注册会计师协会,经审定后可确定为当年业务辅导对象。
  第十三条 被强制业务辅导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积极配合业务辅导工作,提供辅导前所需全部资料和必要的工作场所,并如实介绍会计师事务所真实情况。
  第十四条 被强制业务辅导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无故不配合、不接受业务辅导。
  第十五条 业务辅导过程中发现有重大违规问题的会计师事务所,辅导专家在帮助分析违规原因、提出改进建议的同时,注册会计师协会将对严重违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管理建议书》,督促其停止或改正违规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进行重点跟踪监管督导。
  第五章 专家辅导人员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从行业专家库中合理选择和确定相关专家,组成专家辅导小组。专家组主要由各类执业技术专家和优秀事务所高层管理人员及注册会计师协会监管工作人员组成。
  第十七条 专家辅导小组有权对被辅导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业务档案、财务资料以及其他与会计师事务所管理相关的资料进行了解、查阅分析,并根据工作需要对会计师事务所有关人员进行访谈。
  第十八条 专家辅导人员责任:
  (一)对辅导中了解到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客户的涉密信息应当保密,不得用于与辅导工作无关的任何用途,也不得泄露给与辅导工作无关的任何人员。
  (二)独立客观、有针对性地开展技术指导和援助,自觉遵守《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廉政规定》。
  (三)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能够较好适应个性化的辅导需求。
  第十九条 专家辅导人员在业务辅导工作中应书面记录业务辅导过程,对形成的业务辅导工作底稿整理归档,辅导档案由注册会计师协会管理。
  第二十条 专家辅导人员在业务辅导中违反保密、独立性要求及无法胜任辅导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及时将其调整出行业专家库,并根据违规情况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可对表现优秀的行业专家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积极支持本所行业专家参与业务辅导工作,并保证行业专家在参加业务辅导工作期间的考核与评价、薪酬待遇等不受影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地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可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地区业务辅导管理实施办法,并报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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