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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指南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0-8-20
实施时间: 2020-8-20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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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2020年7月24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备案规定》),自2020年8月24日起施行。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按照本指南操作。
  一、备案类型
  《备案规定》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首次备案(第四条)、重大事项备案(第十六条)和年度备案(第十七条)三种备案类型。
  (一)首次备案: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备案规定》第四条所列证券服务业务的,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首次备案。
  (二)重大事项备案。已完成首次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发生《备案规定》第十六条所列重大事项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重大事项备案。
  (三)年度备案。已完成首次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进行年度备案。
  二、备案系统
  会计师事务所首次备案前,需要在中国证监会政务服务平台首页(https://neris.csrc.gov.cn/ <https://neris-sim.csrc.gov.cn/portal/portalHome/index>)“组织机构注册”栏目注册账号,成为政务服务平台用户(注册操作手册可在<https://neris.csrc.gov.cn/portal/static/registerLegalHelp.47a2f181.pdf>下载)。会计师事务所由总所负责注册账号,且只能注册一个账号,统一负责报送本所的备案材料。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不得注册账号,不得以分所名义报送备案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可通过中国证监会政务服务平台(https://neris.csrc.gov.cn/ <https://neris-sim.csrc.gov.cn/portal/portalHome/index>)登陆会计师事务所与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系统,填报和提交备案材料,无需另行提供纸质备案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登陆会计师事务所与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系统下载相关备案表格,在线下填写后批量导入备案系统。
  三、备案程序
  会计师事务所报送备案材料后,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将核验会计师事务所报送的备案材料是否完备及符合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在证监会系统报送的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在收到会计师事务所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备案系统一次性告知会计师事务所补正备案材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及时补正。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首次备案材料完备的,中国证监会、财政部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首次备案工作。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备案系统查询备案状态。证监会将定期在官网“会计部”栏目下“审计与评估机构备案”中公示已备案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四、咨询途径
  会计师事务所在备案过程中,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咨询:
  (一)电话咨询:010-88061569。
  (二)信函咨询:中国证监会会计部,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邮编:100033)。来信咨询的,请随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相关附件: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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