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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机构类第1号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0-7-31
实施时间: 2020-7-31
法规类型: 证券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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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了准确理解与适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现就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投资、联合保荐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证券公司保荐和投资
  发行人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提供保荐服务前后,保荐机构或者控股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及前述机构的相关子公司,均可对发行人进行投资。
  二、关于联合保荐
  综合考虑市场发展情况和注册制推进安排,发行人拟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保荐办法》第四十二条所指“通过披露仍不能消除影响”暂按以下标准掌握:即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股份合计超过7%,或者发行人持有、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7%的,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时,应联合1家无关联保荐机构共同履行保荐职责,且该无关联保荐机构为第一保荐机构。
  根据新三板改革的有关安排,并考虑保荐机构为挂牌公司提供做市服务,发行人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保荐机构及关联方的持股比例不适用上述标准。

相关附件:
关于《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机构类第1号》的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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