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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公共交通车辆免征车船税的规定》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0-7-28
实施时间: 2021-1-1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248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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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201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公共交通车辆免征车船税的规定》,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0年7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公共交通车辆免征车船税的规定

  根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201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现对用于本市范围内公共交通运营的车辆(以下简称“公交车辆”)免征车船税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本市范围内公交车辆,是指经本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时间、票价运营,为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活动的车辆。
  二、符合免税条件的公交车辆,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纳税人按年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时无须提供有关资料,可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应对留存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纳税人的运营车辆使用性质转为非公共交通用途后,不得继续享受税收减免。
  四、税务机关要加强与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做好公交车辆减免税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公交车辆企业名录,根据企业名录的变化情况实时更新并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根据公交车辆企业名录对公交车辆开展核验,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公共交通车辆免征车船税的规定〉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7-29 09:4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规范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201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公共交通车辆免征车船税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主要内容
  (一)《规定》明确了公共交通车辆的认定范围。根据《天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本市公共交通车辆的认定范围,确保公共交通企业能够自行判别并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二)《规定》明确了公共交通企业办理免税手续的方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对公共交通车辆减免税管理由备案类办理调整为优惠资料备查式管理,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方式,简化了公共交通企业办理免税手续。
  (三)《规定》明确了不得享受税收减免的情形。针对一些公交车辆存在使用性质转为非公交用途的情形,规定了此种情形不得享受税收减免。
  (四)《规定》加强了减免税的监督管理。规定了“税务机关要加强与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的条款,提出了按照“公交车辆企业名录”核验的管理方式,有效防范税收风险。
  (五)《规定》明确文件执行的起始时间和有效期。鉴于《规定》对公交车辆认定范围以及优惠政策办理方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因此给予公交车辆纳税人一定时间熟悉政策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施行时间及有效期
  《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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