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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启用“出口发票开具及备案”管理模块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0-8-12
实施时间: 2020-8-12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4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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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提高全区出口退税服务水平,减轻企业负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研发了“出口发票开具及备案”管理模块,现免费提供给全区出口企业使用。具体事宜通告如下:
  一、“出口发票开具及备案”管理模块主要功能
  “出口发票开具及备案”是在“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子税务局”中增加的一个拓展服务功能,通过该管理模块,可大幅提高出口企业出口发票开具和备案表填制效率,有效减少人工录入工作量、降低差错率。该模块提供的查询、统计、信息比对等功能,可有效辅助全区企业提高出口业务的管理水平。
  二、“出口发票开具及备案”管理模块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区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劳务(含视同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业务。
  三、“出口发票开具及备案”管理模块登录
  出口企业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子税务局”,完成相关功能升级后,即可使用该模块提供的功能。出口企业在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咨询本地主管税务机关,也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下载服务—软件—涉税软件”,下载《出口发票开具及备案管理模块操作指引》,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索取该指引。
  四、推广上线时间及要求
  “出口发票开具及备案”管理模块全区启用时间为2020年9月1日,出口企业通过该模块开具的出口发票、生成的备案表作为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的有效资料。该模块启用后,出口企业不得使用自制出口发票办理相关出口退(免)税业务。
  出口发票的使用、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或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备案,按现行的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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