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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发文文号: 冀会协[2020]33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20-6-30
实施时间: 2020-6-30
法规类型: 注协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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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经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2019年12月17日无记名表决通过,省财政厅审查同意,省民政厅于2020年6月19日核准生效。现予发布。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0年6月30日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2019年12月17日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省民政厅于2020年6月19日核准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本会英文全称为:HebeiInstituteOfCertifiedPublicAountants,缩写为:HEBICP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成立的注册会计师的全省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为会员服务,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监督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管理注册会计师行业;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建设。以服务国家建设为主题,以诚信建设为主线,践行五大发展理念,推动行业科学发展。
  第四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名称为中共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党支部,上级党组织为中共河北省财政厅机关委员会。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北省财政厅,登记机关是河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指导。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河北省石家庄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并实施本省行业发展规划;
  (二)负责全省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工作,负责本会会员入会登记和会员管理;
  (三)组织贯彻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四)组织实施对我省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五)制定本省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对会员违法违规和行业管理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
  (六)承办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河北考务工作;
  (七)组织、开展会员培训和行业人才建设工作;
  (八)推进我省行业党建、统战和群建工作;
  (九)组织业务交流,开展调查研究;
  (十)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一)组织开展国内、国际交往活动;
  (十二)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政府主管部门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授权和委托的其他工作。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者和原有依照规定考核合格者,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注册会计师应当加入本会,为执业会员,其他个人会员为非执业会员。依法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河北省地区依法登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含河北省地区以外事务所设立在河北省的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并经申请批准者和依照规定考核取得本会会员资格者。
  个人会员包括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其中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为执业会员,其他为非执业会员。执业会员不再执业时,经本人申请可以转为非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经本人申请,符合条件者可转为执业会员。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
  (二)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他授权的机关讨论通过,同时履行登记手续;
  (三)本会按有关规定向会员发放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开。第十三条 本会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四)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五)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
  (六)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七)监督本会的会费收支;
  (八)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述;
  (九)依据会员管理办法申请退会。
  第十四条 本会个人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本会纪律;
  (四)遵守会员职业道德守则;
  (五)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
  (八)自觉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九)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十)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本会执业会员除应当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遵守执业准则、规则的义务。
  第十五条 本会单位会员享有本章程第十三条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权利,履行本章程第十四条除第(七)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会员在执业中违反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守则和质量控制准则的,可以作出训诫、通报批评、公开遣责等惩戒。
  第十七条 个人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分立和变更后,应及时进行单位会员的变更登记。已注销或被财政部门撤销的会计师事务所,其单位会员资格自然取消。
  第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订、修改本会章程;
  (二)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任务及有关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监事;
  (四)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会费收支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本会名称变更事宜;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审议理事会提请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九)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财政厅审查同意后,报省民政厅批准。延期换届不超过1年。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
  第二十二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选举、协商和特邀的办法产生,其产生办法,由上一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报省财政厅审查同意。
  第二十三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会议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本会理事会。每届理事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取消理事资格。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提议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三)选举本会常务理事会成员;
  (四)选举本会领导成员;
  (五)推选或聘任本会常设办事机构领导成员;
  (六)审议本会常设办事机构职能部门的设置;
  (七)增补或更换本会理事;
  (八)审议、批准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
  (九)审议、批准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年度会费收支情况;
  (十)接受监事会对本会违纪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如果理事工作发生变动,或者因其他情况需要更换或增补,经理事会批准,予以更换或增补。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在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六条除第(三)、(四)、(十一)项外的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工作发生变动或者因其他情况需要更换或增补的,经理事会同意,予以更换或增补。
  第三十四条 会长代表本会召集、主持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并监督、检查其决议的贯彻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
  秘书处具体负责落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经省财政厅推荐,由理事会从理事中等额选举产生,当选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总票数的2/3。
  每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的任期为5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督促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
  况;
  (三)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
  托或理事会推选本会1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卸任或被罢免后的20日内,报省财政厅审查同意后,向省民政厅办理变更登记。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省财政厅审查同意后,向省民政厅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一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三)提出秘书处职能部门设置方案;
  (四)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拟定所属机构设置和人选组成方案,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省财政厅审查,经同意,向省民政厅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团体及负责人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向相关部门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收支报告,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处长、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并履行保密义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依法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收入。
  第四十八条 本会依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职责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省财政厅审查,经同意,在30日内报省民政厅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财政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
  止。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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