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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致全省资源税纳税人的一封信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0-7-31
实施时间: 2020-7-31
法规类型: 资源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482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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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资源税纳税人:
  您好!感谢您对云南省贯彻落实资源税法各项工作的积极支持与配合!感谢您对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作出的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8月26日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税法授权,2020年7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云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免税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将于2020年9月1日起与《资源税法》同步施行。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为确保您方便、快捷、准确地办理资源税涉税业务,现将有关事宜温馨提示如下:
  一、关键政策需知晓
  (一)资源税纳税人。《资源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二)资源税税目、税率。《资源税法》第二条和《决定》第一条规定,云南省资源税税目、具体适用税率按照所附的《云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三)资源税征税对象。《资源税法》第二条规定,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
  (四)资源税应纳税额。《资源税法》第三条规定,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资源产品(以下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五)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资源税法》第十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六)资源税申报缴纳时间。《资源税法》第十二条规定,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七)资源税征收机关。《资源税法》第九条规定,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八)资源税纳税地点。《资源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二、税收优惠请收好
  (一)《资源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若您的经营活动有符合《资源税法》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情形的,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您可以享受免征资源税的情形:《资源税法》第六条规定,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免征资源税。
  您可以享受减征资源税的情形:《资源税法》第六条规定,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二)《决定》规定的税收优惠。若您的经营活动有符合《决定》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情形的,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您可以享受免征资源税的情形:《决定》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开发尾矿库里的尾矿,免征资源税。
  您可以享受减征资源税的情形: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按其直接经济损失金额的百分之五十减征当年应纳资源税,减征税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应纳资源税的百分之五十;纳税人开采共生矿,并与主矿产品分别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减征百分之十资源税;纳税人开采伴生矿,并与主矿产品分别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并与主矿产品分别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减征百分之五十资源税。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2号)规定的优惠政策。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减征30%。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50%的资源税。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三、关键时点要牢记
  《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与《资源税法》同步施行。2020年9月1日前暂不计征资源税的共生矿、伴生矿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暂不征收资源税。共生矿、伴生矿优惠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四、政策了解有渠道
  欢迎您积极参加云南各级财税部门组织的政策培训和纳税辅导,尽快掌握熟悉资源税政策与纳税申报操作实务。如果您想详细了解资源税具体税收政策及申报规定,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下列方式的纳税服务:登录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的网站查询了解,或关注“云南财政”、“云南税务”微信公众号。如果您在办理涉税事宜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请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和办理。
  五、申报纳税不用跑
  为推进办税便利化,切实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资源税申报已实现全程网上办,纳税人可以通过云南省电子税务局(http://etax.yunnan.chinatax.gov.cn)办理资源税申报。纳税人如对需到税务机关办理资源税申报,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地点、对外公开联系电话以及办理资料,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尊敬的纳税人,我们将全力以赴做好工作,持续优化纳税服务,确保税法顺利实施。让我们继续携手同心,共同贯彻落实好《资源税法》,促进我省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推动生态文明排头兵建设,进一步筑牢西南安全生态屏障,为建设中国最美丽省份贡献力量。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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