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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发布《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20-7-24
实施时间: 2020-10-26
法规类型: 可转债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01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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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相关业务,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可转债交易,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本所制定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详见附件),现予发布,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资者在本通知实施后参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申购、交易的,应当以纸面或者电子方式签署《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会员不得接受其申购或者买入委托,已持有相关可转债的投资者可以选择继续持有、转股、回售或者卖出。
  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专业投资者,可转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申购、交易该发行人发行的可转债,不适用前述要求。
  二、会员应当根据《必备条款》,制定《风险揭示书》并组织投资者签署,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可转债投资相关风险事项。会员应当做好《风险揭示书》电子签署、客户交易权限控制等相关技术系统改造工作,并按照相关要求定期报送技术系统改造及组织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的情况。
  三、会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可转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评估投资者对可转债交易风险的认知程度和承受能力。
  四、会员应当做好可转债的投资者教育工作,通过公司网站、微信、微博以及营业场所等渠道,向投资者及时、充分告知可转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五、本通知自2020年10月26日起施行。本通知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特此通知
  附件: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7月24日

相关附件: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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