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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签署《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相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上证发[2020]57号
发文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20-7-24
实施时间: 2020-7-24
法规类型: 可转换债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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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沪市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相关业务,帮助投资者充分了解和评估可转债交易的相关风险,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详见附件)。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资者在本通知实施后参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申购、交易的,应当以纸面或者电子形式签署《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证券公司不得接受其申购或者买入委托,已持有相关可转债的投资者可以选择继续持有、转股、回售或者卖出。
  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专业投资者,可转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申购、交易该发行人发行的可转债,不适用前述要求。
  二、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必备条款》制定《风险揭示书》并组织客户签署,向客户充分揭示可转债投资相关风险事项。证券公司应当做好《风险揭示书》电子签署、客户交易权限控制等相关技术系统改造工作,并按照相关要求定期报送技术系统改造及组织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的情况。
  三、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可转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评估投资者对可转债交易风险的认知程度和承受能力。
  四、证券公司应当做好可转债业务投资者教育工作,通过公司网站、微信、微博及营业场所等渠道,向投资者及时、充分告知可转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五、本通知自2020年10月26日起实施。本通知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特此通知。
  附件: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相关附件: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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