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金融证券 > 债券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7号
发文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7号
发文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0-7-19
实施时间: 2020-7-19
法规类型: 债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103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关于推进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要求,进一步便利债券投资者,提高市场运行效率,促进我国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人民银行、证监会决定同意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相关基础设施机构开展互联互通合作(以下简称互联互通)。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互联互通是指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的合格投资者通过两个市场相关基础设施机构连接,买卖两个市场交易流通债券的机制安排。
  二、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电子交易平台可联合为投资者提供债券交易等服务。
  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等基础设施可联合为发行人、投资者提供债券发行、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付息兑付等服务。
  三、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之间、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之间应相互开立名义持有人账户,用于记载全部名义持有债券的余额。
  债券名义持有人出具的债券持有记录,是投资者享有该债券权益的合法证明。
  四、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相关基础设施机构开展互联互通,应遵循投资者适当性等人民银行、证监会监管规定。
  五、人民银行、证监会将加强监管合作与协调,共同对通过互联互通开展的债券发行、登记、交易、托管、清算、结算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六、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相关基础设施机构应按照稳妥有序、风险可控的原则,完善相关规则,加强系统建设,强化风险控制,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合格投资者参与互联互通业务相关服务,同时加强对各类市场行为的一线监测,发现重大问题和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处理并向人民银行、证监会报告。
  七、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实现的同时,国家开发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华外资银行以及境内上市的其他银行,可以选择通过互联互通机制或者以直接开户的方式参与交易所债券市场现券协议交易。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自律指引》《银行 中国银行间市场 2024/6/1
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 财税[2018]108号 2018/11/7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2 中国银行间市场 2013/10/1
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互联互通业务 上证发[2022]21 2022/1/20
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 中国银行间市场 2019/8/1
进一步强化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结算要求有关 中国人民银行公 2013/8/27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接受货币经纪公司 2015/3/2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接受货币经纪公司 上证发[2015]30 2015/3/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证监局天津市委金融办天津市 津证监函[2024] 2024/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