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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公安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全面推进交通违法罚缴一体化改革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综[2020]21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0-6-29
实施时间: 2020-6-30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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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公安局、人民银行,各有关代收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和打造“整体智治、唯实惟先”现代政府的决策部署,围绕建设“重要窗口”的新目标新定位,根据《财政部 公安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实施跨省非现场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工作的通知》(财库〔2019〕68号)等有关要求,结合前期改革试点推进情况,现就全面推进我省公安部门管辖道路交通违法(以下简称交通违法)罚缴一体化改革通知如下:
  一、改革推进主要内容
  (一)全面推进交通违法行为“一站式”处理
  全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公安交警部门)违法处理场所开通处理全国任意地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记录设备记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非现场违法行为)的执法权限,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交警部门按照发生地处罚标准,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理地公安交警部门可协助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交警部门调查违法事实、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代为送达法律文书。其中市、县两级公安交警部门处理发生在本设区市地方公安交警部门辖区以外的非现场违法行为,以及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总队各驻地支(大)队、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交警支队、杭州铁路公安处交警支(大)队(以下简称高速公路、机场、铁路公安交警部门)处理发生在本支队辖区以外的非现场违法行为,按照公安部要求适用异地处理程序作出处理决定。
  (二)建立以统一公共支付平台为主体、全国省际交通违法处罚和缴款信息交换平台为补充,线上线下无缝衔接的交通违法罚款征缴体系
  1.罚款缴纳。交通违法当事人在我省接受违法处理,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纸质或电子形式的处罚决定书,根据违法发生和处理情况不同选择相应渠道缴纳罚款:交通违法处理地在我省的,被处罚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以下简称缴款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通过以下渠道缴纳罚款:①通过“交管12123”APP或省内交警自助处理平台一站式办理交通违法处理、罚款缴纳业务。②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的公共支付子网站(http://pay.zjzwfw.gov.cn)或“浙里办”APP“公共支付”热点应用的“交通违法缴款”栏目缴纳罚款;公安交警部门已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打印二维码或条形码的,缴款人可以按照提示使用手机扫码缴款。③在公安交警部门的处理窗口、办公场所提供的POS机、自助服务终端等器具上采用刷卡等方式缴纳罚款。④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列出的代收商业银行中,就近选择省内营业网点、金融服务点缴纳罚款。此外,外省驾驶员在我省发生交通违法行为被交通警察现场发现并处以罚款处罚,以及非现场违法行为发生地为外省但在我省接受处理的,也可通过我省指定跨省异地缴纳罚款代收银行缴纳罚款。
  2.资金退付。在浙江省处理的违法行为,因行政处罚被撤销、变更或者网络系统异常等原因出现重复缴款、错误缴款等情形,需要按规定办理退付的,由被处罚人向省内交通违法处理地公安交警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处理地非税收入退付有关规定办理。为进一步方便缴款人,退付流程应逐步做到网上申请、网上审核;对因网络系统异常等原因出现重复缴款、错误缴款等情形,事实清楚的,各级交警、财政部门应主动发起退付。
  3.票据提供。各级公安交警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省财政厅确定的财政电子票据实施规范,推进交通违法罚款电子票据改革,对已开通财政电子票据业务的公安交警部门,缴款人通过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渠道缴款后,可通过“浙里办”APP、浙江省财政电子票据查验平台(https://dzpj.zwzwfw.gov.cn)、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查询、下载财政电子票据。未通过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缴款人需要财政票据的,3个月内凭有效身份证件、缴款凭证到处理地公安交警部门指定地点获取。
  (三)交通违法罚款按违法发生地汇总结算、清算
  1.日常资金收缴。各地公安交警部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对应罚款,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缴入处理地财政。高速公路、机场、铁路公安交警部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对应罚款缴入省级财政。代收商业银行跨省异地代收我省(不含宁波)公安交警部门处理的交通违法罚款缴入省级财政,代收宁波市公安交警部门处理的交通违法罚款缴入宁波市财政。接收跨省异地交通违法罚款资金的代收商业银行,应将对应的交通违法罚款信息及时传递至省级财政和交警部门;其中,宁波市公安交警部门处理的交通违法罚款,相关信息传递至宁波市财政和交警部门。
  2.年度资金清算。交通违法罚款按照违法发生地和罚款缴纳时间实行统一清算,清算时间口径为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审核汇总全省按违法发生地、违法处理地等口径统计的交通违法罚款收缴情况统计表,于每年11月底前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后,将各地收缴罚款金额与按违法发生地统计的罚款金额差异部分纳入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其中,宁波市差异部分通过省与宁波财政年终结算办理。
  二、有关事项说明
  (一)交通违法发生地认定。各地公安交警部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其违法发生地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其中,高速公路、机场、铁路公安交警部门管辖区域涉及违法行为统一认定为省级。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在省外,但由我省公安交警部门实施违法处理的,处理地视同违法发生地。
  (二)各地财政部门当前已委托的代收商业银行应全面接入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开通代收商业银行柜面代收渠道,实现省内营业网点通缴。
  (三)按照财政部、公安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代收商业银行名单,结合我省实际,我省(不含宁波)跨省缴纳交通违法罚款代收商业银行暂确定为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相应代收商业银行需同时受缴款地所在省市财政部门委托,否则缴款人无法在所在省市相应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缴纳业务。
  (四)省内其他地区与宁波市之间的跨市异地罚款缴纳,可通过接入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机构线上渠道或具备条件的代收商业银行窗口缴纳;具体支持其他地区与宁波市之间跨市受理缴款业务的代收商业银行名单,由各级财政部门向所委托商业银行了解确认后提供同级公安交警部门,公安交警部门以适当形式告知缴款人。
  其他市与宁波市跨市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可参照跨省异地缴纳业务,缴款人到工商银行省内营业网点办理罚款缴纳业务,工商银行营业网点通过全国省际交通违法处罚和缴款信息交换平台办理罚款代收业务。
  (五)各市对浙江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和全国省际交通违法处罚和缴款信息交换平台提供的缴款渠道以外,自行与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对接建立并对外提供服务的缴款渠道,需确保资金安全、对账机制健全,并向省公安厅、省财政厅报备。年度清算时,设区市应提供相应缴款渠道资金缴纳明细及流向,未能提供相应明细的,在年度资金结算时相关资金视为留存市本级。
  三、法律责任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与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和《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四、工作要求
  (一)科学制定有关制度和规程。各级财政部门、公安交警部门、人民银行要加强沟通,制定交通违法罚缴一体化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收缴信息差错处理、群众投诉处理和应急处理工作机制和流程,认真做好交通违法罚款的对账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切实做好服务。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严格法律文书制作管理,按规定及时准确核对、录入、转递、变更交通违法信息。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对代收机构代收交通违法罚款收入收缴汇划清算业务的监督管理。各代收商业银行省分行要建立健全代收交通违法罚款业务的内部操作规程以及信息反馈制度。
  (二)切实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各级财政部门、公安交警部门、人民银行、代收机构要保障缴纳交通违法罚款收缴涉及信息系统的稳定和持续运行。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通过“12123”语音服务电话、确定具体办事部门和办事人员等形式为群众缴纳罚款提供咨询服务,要安排专人值守,受理和协调解决缴纳罚款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突发事件,确保缴款人顺利完成缴款。各代收机构要认真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在代收渠道、营业时间、服务设施、缴款手续等方面为群众缴款提供便利;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按照统一口径向群众宣传缴纳交通违法罚款的措施;代收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工作人员不得以各种理由对群众缴款不予受理或推诿、搪塞。
  (三)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各级财政部门、公安交警部门、代收机构及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支持单位,对实施交通违法罚款收缴工作中涉及的机动车驾驶人个人信息均负有保密责任,严禁将获得的机动车驾驶人姓名、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等信息泄露、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以及用于商业目的。
  各地要充分认识推进全省交通违法罚缴一体化改革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实施,强化宣传培训,确保这项便民利民的重要工作落实到位。
  五、本通知自2020年6月30日起实施,《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公安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推进全省交通违法罚缴一体化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浙财综〔2017〕24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公安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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