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人社发[2020]3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0-7-3
实施时间: 2020-7-1
失效时间: 2020-12-3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314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州、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延长减免政策执行期限。在继续执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的通知》(云人社发〔2020〕11号)及《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云人社发〔2020〕13号)规定基础上,对参保的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至2020年12月;对参保的大型企业、各类社会组织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至2020年6月。
  二、继续执行缓缴政策。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核定2020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2020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即以全省2018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2020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2020年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全省2019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
  四、明确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资源缓缴政策。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于2021年12月15日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按全省2021年执行的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补缴的,逾期不再办理补缴。
  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减免范围、减免时限和划型标准执行,不得突破本通知和政策要求,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确保各项措施准确落实到位,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0年7月3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调整工作的 穗人社函[2011] 2011/2/12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地税规字[200 2004/8/2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 宁地税发[2007] 2008/1/1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社会保险费属地化征收管理 黑地税发[2010] 2010/8/31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10年度社会保险费“最低申报 舟地税函[2010] 2010/2/4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 内地税发[2003] 2003/1/23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社会保险费缴费事项清 国家税务总局贵 2022/6/20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 2021/12/15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三项制度的 冀地税函[2003] 2003/5/29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0缴费年 厦地税发[2010] 201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