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江苏省农村信用合作社电子化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建设费用税务处理的批复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4]62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4-5-22
实施时间: 2004-5-22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01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江苏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电子化建设费用实行专款专用的请示》(苏国税发〔2003〕25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江苏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统一购建全省电子化综合业务网络系统所需的费用,首先应用省联社管理费历年结余、地方政府专项补助等项资金解决,不足部分以及上述项目运转费用,经你局专项审核同意后,允许向其所辖的入网县联社、农村商业银行筹集解决。
  二、入网县联社、农村商业银行按规定上交省联社的上述项目的专项购建费用,从2004年度起,按不短于3年的时间在税前均匀扣除;每年按规定上交的上述项目运转费用,当年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三、省联社应按指定的用途使用上述项目的购建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上述项目建成后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但不得在税前扣除该项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所筹集的购建费用如有结余,则应作为上述项目运转费用使用。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大东电报局环球市场有限公司向渣打银行深圳分行出租 国税函[2004]10 2004/8/27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为抵 粤国税发[2002] 2002/5/16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苏省农村信用合 苏国税函[2004] 2004/5/22
关于中外合作拍摄影视作品外商所得发行收入税务处理问题 国税发[1995]13 1995/7/19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代表机构 京地税法[2005] 2004/5/17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新一代综合业务系统费用 浙国税所[2006] 2006/1/15
关于外国石油公司境外母公司提取管理费有关税务处理问题 国税发[1993]69 1992/1/1
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63 1998/4/1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虚报亏损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10 1997/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