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延长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方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0-7-2
实施时间: 2020-7-1
失效时间: 2020-12-31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520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支持我市个体工商户纾困,全面加快复工复业,现将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公告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7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延长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方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我局于2020年3月17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号),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纳税人(房产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承租方)月减免租金达到或超过该房产正常月租金水平20%的,对该出租房产实际占用的土地,予以免征相应月份城镇土地使用税。
  针对目前疫情尚未过去的情况,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延长支持疫情防控相关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精神,制订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解读
  延长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优惠期限到2020年12月31日,即自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房产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承租方)月减免租金达到或超过该房产正常月租金水平20%的,对该出租房产实际占用的土地,予以免征相应月份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条件、申请资料、税源维护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应税所 哈地税发[2008] 2008/1/1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税 鄂国税函[2012] 2012/9/13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5年个体工商户税收核定工作 穗地税发[2004] 2004/11/17
杭州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印发杭州市扶 2022/5/20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关于优化调整个体工商户社会保 2025/7/1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 内地税字[2011] 2011/11/11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送《上海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 沪市监注册[202 2023/6/4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按季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 2015/3/1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 青政办[2023]63 2023/8/14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免收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工 皖财资[2022]21 202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