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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厦门市灵活就业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档次标准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0-7-8
实施时间: 2020-7-8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4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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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的规定:“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及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闽人社〔2020〕4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2020年职工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的通知》(闽医保〔2020〕57号),现将厦门市2020社保年度(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档次标准公告如下:
  一、缴费档次及标准

  二、注意事项
  (一)对2019年按60%档次参保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3234元)保持不变。
  (二)对2019年度按60%档次参保缴费且享受社保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将按2020年新社平工资(5814元)的60%(3488.40元)标准执行。
  (三)医疗保险的缴费档次标准,将根据新社平工资(5814元)进行调整。
  (四)灵活就业人员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标准,如需要变更缴费档次标准的,可通过支付宝厦门税务小程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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