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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创业板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制度安排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证上[2020]620号
发文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20-7-10
实施时间: 2020-7-10
法规类型: 股票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521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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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场参与人:
  为积极稳妥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工作,我所于2020年6月12日正式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将自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发行上市的首只股票上市首日起施行。为确保新旧业务规则有序衔接,现就《特别规定》实施前后创业板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制度安排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特别规定》实施前,创业板风险警示股票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第3.3.15条规定,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5%。
  《特别规定》实施前已进入退市整理期,且《特别规定》实施时仍处于退市整理期的创业板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的交易机制适用《交易规则》的规定。退市整理期间,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
  二、《特别规定》正式实施后,根据《特别规定》第2.1条规定,创业板风险警示股票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
  《特别规定》正式实施后进入退市整理期的创业板股票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其他交易事项适用《特别规定》,《特别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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