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海关 > 税费征收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调整加工贸易内销申报纳税办理时限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8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20-7-1
实施时间: 2020-7-1
法规类型: 税费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3015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开拓国内市场,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要求,进一步放宽加工贸易内销申报纳税办理时限:
  一、对符合条件按月办理内销申报纳税手续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在不超过手册有效期或账册核销截止日期的前提下,最迟可在季度结束后15天内完成申报纳税手续。
  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加工贸易企业,采用“分送集报”方式办理出区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手续的,在不超过账册核销截止日期的前提下,最迟可在季度结束后15天内完成申报纳税手续,或按照现行规定进行申报纳税。
  三、按季度申报纳税不得跨年操作,企业需在每年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12月31日前进行申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7月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海关公告2008年第8号 上海海关公告20 2008/10/20
关于推广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自报自缴”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 2019/1/1
关于实施放宽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申报时限等措施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 2023/11/14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加工贸易创新 黔府办函[2017] 2017/1/5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6]4号文件促进加工贸 鲁政发[2016]31 2016/12/19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辽政发[2016]44 2016/7/10
关于暂停太阳能级多晶硅加工贸易进口业务申请受理的公告 商务部海关总署 2014/8/14
南京海关公告2014年第4号 南京海关公告20 2014/7/28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 内政发[2016]86 2016/8/4
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区外加工贸易食糖管理措施的 海关总署国家发 2024/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