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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0-6-30
实施时间: 2020-8-1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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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税务工作“融入一体化、服务一体化、推进一体化”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措施的通知》(税总函〔2019〕3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制定《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 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各地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公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 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0年6月30日

相关附件:
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 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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