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其他税费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海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解答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0-6-22
实施时间: 2020-6-22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447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一、什么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政府性基金。
  二、用人单位为什么要缴纳保障金?
  残疾人是需要全社会关心和帮助的特殊困难群体,残疾人就业是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的基础。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这是承担社会责任和义务的体现,倘若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就须缴纳保障金。缴纳保障金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方式,目的是引导、督促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更好地保障残疾人权益。
  三、保障金的征收范围包括哪些?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缴纳保障金。
  注意事项: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
  (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及个体经营户等不属于征收范围。
  四、哪些残疾人计入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将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人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为其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已离休、退休、退职、下岗的残疾人不计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五、如何计算保障金?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在职职工总人数ⅹ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ⅹ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注意事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通过审核的,税务部门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征。
  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包括哪些人员?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含临时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人数。依法以劳务派遣用工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协商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七、季节性用工的年平均人数如何折算?
  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成全年用工(含临时性)。折算公式为:
  季节性用工折算年平均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月数/12。
  八、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如何计算?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上年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九、如何计算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在职职工总人数?
  用人单位实际在职职工总人数=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以劳务派遣方式用人的,用人单位与派遣单位协商一致后将人数计入其中一方)+季节性用工年平均人数
  十、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如何计算?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上年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十一、如何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
  计征保障金的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单位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五险一金”和公车改革补贴。
  职工福利费按《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执行。
  十二、非法人独立核算和一套人马、多个牌子的用人单位如何合并申报缴纳保障金?
  非法人独立核算和一套人马、多个牌子的用人单位可申请在总公司所在地进行合并申报缴纳,分公司凭着总公司缴纳保障金的清单进行零申报,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十三、用人单位注销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一)用人单位当年注册成立当年注销的,不需申报缴纳保障金。
  (二)除上述情况外,用人单位注销时,应按规定申报缴纳保障金。
  十四、不按规定时间缴纳保障金是否加收滞纳金?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滞纳金,滞纳金不超出保障金应缴金额。
  十五、如何更正少报少缴保障金?
  少报少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到所在地办税服务厅做申报更正。
  十六、如何办理多缴保障金退费或退抵费申请?
  用人单位向所在地残联部门申请核准后,持《海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退费审批表》及相关批复文书等向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退抵保障金。
  十七、2011-2015年残联部门核定应缴未缴保障金如何缴纳?
  用人单位对2011-2015年残联部门核定在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中应缴未缴保障金数额无异议的,应向所在地税务部门缴款。
  注意事项:用人单位对核定应缴未缴保障金数额存在异议的,应向所在地残联部门申请重新核定。海口地区实行省市分级核定,省属用人单位向所在地省残联部门申请重新核定;市属用人单位向海口市残联部门申请重新核定。
  十八、保障金有哪些优惠政策?
  (一)用人单位按规定比例满额或超额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免征保障金。
  (二)自2017年4月1日起,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保障金。
  (三)自2018年4月1日起,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保障金。
  (四)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保障金。
  (五)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低于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实行分档征收政策,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于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低于1.5%的,按“本期应纳费额”的50%计算减免费额;对于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低于1%的(含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为零),按“本期应纳费额”的10%计算减免费额。
  (六)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可以向所在地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十九、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如何申请奖励?
  (一)奖励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福利企业除外)。
  (二)奖励条件
  用人单位须同时具备以下四项条件:
  1.按规定完成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并通过审核,超比例安排1人以上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
  2.残疾职工应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
  3.与残疾职工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月工资待遇不低于上年度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4.残疾职工有具体的工作岗位且实际在岗。
  (三)奖励标准
  每超额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每年给予用人单位上年度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5倍的奖励,累计奖励不超过3年。
  奖励人数的计算方法:奖励人数=核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
  奖励资金核定公式:奖励金额=奖励人数×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5。其中,核定奖励人数只计整数部分。
  (四)奖励申请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于每年6-7月(即年审当年)向所在地残疾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1.《海南省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申请表》;
  2.《海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和《海南省残疾职工情况登记表》;
  3.残疾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残疾职工工资发放凭证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二十、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哪些新规定?
  (一)实行分档征收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规定,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低于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通知》(琼财税〔2020〕155号)规定,符合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享受暂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不需要到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认定,由缴费人自行在税务机关征管系统申报享受优惠政策,相关资料由缴费人留存备查,并对资料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缴费人通过虚假申报享受优惠政策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明确以劳务派遣方式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期限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通知》(琼财税〔2020〕155号)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度征收,申报缴纳期限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在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所在地残联部门申请对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进行审核,再向所在地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注意事项:残疾人就业人数信息审核和申报缴款均需要一定时间,请用人单位统筹安排时间,按规定在申报缴纳期限做好审核申请和缴费工作,避免产生滞纳金风险。
  二十一、其他
  (一)特殊情形的应缴费额计算(以2020年征收期为例)
  1.成立时间不满1年且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
  注册成立时间不满1年的,按用人单位注册成立后的足月计算,不满1个月的不计算。
  对于在征缴年度成立不满1年的用人单位,自注册成立次月开始计算时间,2019年12月成立的单位不需要申报审核2019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例】某单位2019年7月1日注册成立,其在职职工总数为50人,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45,000元,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其计算公式:2020年应缴纳保障金=45,000×(50×1.5%×5/12)。
  2.安排残疾人就业不满1年
  安排残疾人就业不满1年的,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月份计算;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例】某单位2019年在职职工总数为50人,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45,000元,2019年7月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其计算公式:2020年应缴纳保障金=45,000×(50×1.5%-1×6/12)。
  3.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
  【例】某单位2019年在职职工总数为50人,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45,000元,未安排残疾人。其计算公式:2020年应缴纳保障金=45,000×50×1.5%。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2.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琼残税〔2016〕85号)
  3.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海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非税〔2016〕1489号)
  4.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琼财非税〔2017〕472号)
  5.财政部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6.海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琼财非税〔2017〕310号)
  7.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18〕175号)
  9.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海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琼财非税〔2018〕133号)
  10.海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琼财非税〔2018〕455号)
  1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
  12.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的公告(2019年第49号)
  14.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通知(琼财税〔2020〕155号)
  咨询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0898-12366
  海南省财政厅
  089865975049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0898-65375049
  海南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0898-65353041
  0898-65355046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晋财综[2016]8号 2016/1/1
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残疾人联合 川财规[2021]5号 2021/3/1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 大残联发[2012] 2012/6/25
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 青残联字[2014] 2014/6/6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申报2009年度按 2010/8/1
温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 温残联教就[201 2012/8/15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 国家税务总局浙 2020/1/1
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江西省残疾人联合 赣财非税[2019] 2019/2/1
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山西省残疾人联合 晋财综[2022]36 2022/7/1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残疾人联合 国家税务总局湖 202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