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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金[2020]502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0-5-8
实施时间: 2020-5-8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179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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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盟市中心支行、呼和浩特市各旗县支行,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内蒙古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内蒙古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呼和浩特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内蒙古分行,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内蒙古银行,渣打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呼和浩特金谷农商银行,呼和浩特市各村镇银行:
  现将《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额度
  自2020年4月15日起,对符合条件的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可以由15万提高到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
  二、明确贴息利率
  自2020年4月15日起,金融机构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利率标准为:贫困地区(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贷款利率上限为LPR+250BP,非贫困地区贷款利率上限为LPR+150BP。具体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和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和借款企业协商确定。2020年4月15日前已发放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贷款,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合理分担利息
  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以2020年4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为例:LPR=3.85%,150BP=1.5。财政承担利息为:贫困地区3.85+250BP=6.35-2.35(个人部分)=4%,非贫困地区3.85+150BP=5.35-2.35(个人部分)=3%,小微企业3.85+150BP=5.35-2.35(企业部分)=3%;个人需承担利息为3.85%-1.5=2.35%,小微企业需承担利息为3.85%-1.5=2.35%。
  LPR是指当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250BP为2.5%;150BP为1.5%。
  四、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
  各盟市财政部门按季向自治区财政部门报送贷款贴息资金使用情况。各盟市人社部门按季向自治区人社部门报送担保基金使用情况。各盟市中心支行、呼和浩特市各旗县支行按季向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报送辖内村镇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情况监测表(见附表),各金融机构于季后10日内向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报送创业担保贷款情况监测表和典型案例(不少于1篇),其中2020年1季度数据请于5月18日前报送。自治区财政、人社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将各盟市及金融机构报送的贴息资金、担保基金和创业担保贷款发放使用情况于每季度后15个工作日内信息共享。
  五、户籍所在地限制
  凡在自治区境内创业并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创业者,享受创业地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在申请贷款时不受户籍所在地限制。
  六、政策衔接
  本通知无明确规定的,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金〔2019〕1405号)等原有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创业担保贷款数据统计监测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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