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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9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财会[2020]8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0-4-28
实施时间: 2020-4-28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1639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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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省外会计师事务所在川分所: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97号)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9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0〕1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会计师事务所2019年度报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备范围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省外会计师事务所在川分所。
  二、报备要求
  (一)报备时间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7月10日。
  (二)报备方式和内容
  1.报备方式。因疫情影响,年度报备全部采取网上报备方式,报备网址: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http://acc.mof.gov.cn)。
  2.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内容
  (1)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分所管理制度(有分所的需提供)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变动情况的说明;
  (2)持续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等);
  (3)2019年度经营情况;
  (4)会计师事务所国际业务等开展情况及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5)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还应当提交保单复印件(保险期间应当涵盖2019年1月1日至报备日)。
  3.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报备内容
  (1)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
  (2)持续符合分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
  (3)2019年度经营情况。
  三、其他事项
  (一)报备情况简要说明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
  (二)会计师事务所报备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调档最近一次变更后的工商章程(合伙协议)等材料。
  (三)会计师事务所报备不再提交纸质材料,报备所需材料均制成电子文档上传至系统,会计师事务所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报备期间,暂停受理会计师事务所变更报备事项。
  (五)对未按要求报备或未保持设立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我厅将严格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在网上通报并现场约谈主任会计师(首席合伙人),并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适时进行专项检查,相关信息将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六)若有未明事项请致电咨询。联系人:白南翔、杨舒,电话:028-86711615、86722751。
  四川省财政厅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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