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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关于莱芜区、钢城区税务机构调整有关税收事项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0-4-30
实施时间: 2020-4-30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济南
阅读人次: 305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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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济莱区划调整工作需要,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2020年5月1日起,对莱芜区、钢城区行政区划内税务机构进行调整,现将调整情况及有关税收事项通告如下。
  一、设立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莱芜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钢城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莱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撤销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雪野旅游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莱城工业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钢城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原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雪野旅游区税务局、原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莱城工业区税务局的管辖范围并入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莱芜区税务局;原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钢城经济开发区税务局的管辖范围并入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钢城区税务局。
  二、新税务机构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撤销税务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三、撤销税务机关税费征管的权利义务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四、撤销税务机关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由调整后的税务机关负责。
  五、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职责由调整后的税务机构承担,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六、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莱芜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钢城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莱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办公地址见附表。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2020年4月30日

相关附件:
济南市莱芜区、钢城区、莱芜高新区税务局办税地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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