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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便利申请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发文时间: 2020-2-28
实施时间: 2020-3-1
法规类型: 基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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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申请机构:
  为落实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要求,促进私募基金行业服务实体经济、支持科技创新战略,提升行业形成资本能力和专业水平,进一步增强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工作的公开透明,便利申请机构事前准备申请材料,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现就公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并增设申请机构登记流程公示栏目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所列办理登记要求,结合六年来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工作实践,在未新增登记要求的前提下,协会梳理和固化现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要求,形成差异化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材料清单,便利申请机构对照准备登记申请材料。同时,根据监管规则和自律工作实践,协会将适时更新完善登记材料清单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为提升办理登记效能,压实申请机构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责任,自2020年3月1日起,新提交登记申请的机构应对照登记材料清单,全面、真实、准确、规范地准备登记所需申请材料,并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以下简称“AMBERS系统”)审慎完整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符合登记材料清单齐备性要求的,协会将依法依规按时按要求办理登记手续,仅就登记材料清单所列事项进行核对或者进一步问询,不会就登记材料清单以外事项额外增加问询,做到“单外无单”。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存在不符合登记材料清单齐备性要求的,协会将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AMBERS系统退回申请材料。申请机构第二次提交仍未按登记材料清单提交所需材料或信息的,协会将参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对申请机构适用中止办理程序。
  按照新老划断原则,针对2020年3月1日前已提交登记申请的机构,协会将依照以下规则办理登记:
  (一)2019年9月1日前已收到协会反馈意见且截至2020年2月29日前仍未通过AMBERS系统重新提交补正材料的申请机构,应当对照登记材料清单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二)在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期间已通过AMBERS系统提交了申请材料的机构(含首次提交申请登记的机构及提交补正材料的申请机构),协会不强制要求申请机构对照登记材料清单重新提交申请,将按原申请流程继续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三)自2020年9月1日起,所有尚未办结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的申请机构应当按照登记材料清单重新准备和提供申请材料。
  二、全流程公示申请机构办理登记进度
  自2020年3月1日起,协会官网增设“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办理流程公示”界面。社会公众及申请机构可通过协会官方网站()实时在线查询每家申请机构的基本信息、最新办理进度以及为其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及主办律师等信息。申请机构亦可通过AMBERS系统实时查询本机构的办理登记进度。
  三、增加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
  为加强社会监督,便利投资人及市场机构持续全面了解管理人展业情况,自2020年3月1日起,协会官方网站“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将增加以下公示信息: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名称;已填报的高级管理人员姓名、职务及履历;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信息。此外,协会官方网站稍后将陆续上线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信息、律师事务所等专项查询功能。
  特此通知。
  附件:
  1.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证券类)
  2.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非证券类)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相关附件:
1.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证券类).xlsx    
2.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非证券类).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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