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开通电子税务局“自然人不动产租赁业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功能”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0-5-18
实施时间: 2020-5-18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613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相关纳税人:
  为进一步推广“非接触式”办税模式方便纳税人,我局电子税务局在2020年3月上线“自然人不动产租赁业务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功能”的基础上,于2020年5月17日上线“自然人不动产租赁业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功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系统主要功能
  自然人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提交不动产租赁业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税务机关将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发送短信提醒。审核通过后,纳税人可通过线上缴纳(支持银联在线支付、云闪付APP、支付宝小程序-厦门税务掌上办税厅)相关税费,并通过邮寄或办税点自取的方式获取发票。
  二、系统登录路径
  访问厦门市税务局门户网站,点击首页“厦门市电子税务局”选择“我要办税”,以自然人身份登录,通过“我要办税—发票代开—发票代开预录—不动产租赁业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模块办理。
  三、有关要求
  (一)自然人不动产租赁业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不得为自然人。
  (二)代开申请人填写并提交代开发票信息,并上传本人合法身份证件(正、反面)信息,首次办理房源登记或租赁合同变更时还应上传出租方合法身份证件(正、反面)、不动产权属资料、租赁合同等信息。
  (三)申请人对发生应税行为以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5月1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子税务局[一期]试点运行的通告 福建省国家税务 2016/7/6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网络开具迁移切换至电子税 2016/8/2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地税机关代开发票有关个人 桂地税发[2007] 2007/11/1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变更云南省电子税务局域名 2018/12/26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电子税 2018/12/21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省国税局代开发票工本费收 鲁价费发[2005] 2005/8/15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河北省电子税务局手机APP优 2020/6/5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安徽省电子税务局登录认证 2023/6/14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国庆假日期间电子税务局有 2022/9/21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明确自然人代开发票流程的 2023/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