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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9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会[2020]17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0-4-30
实施时间: 2020-4-30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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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9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0〕1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省会计师事务所2019年度报备工作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工作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进行,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抓好落实,确保辖区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均按时完成报备工作。
  二、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报备要求
  (一)2019年度报备工作实行网上报备。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可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以法人身份在线办理“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也可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http://acc.mof.gov.cn)办理。
  (二)报备工作应于2020年6月5日前完成。
  (三)在报备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应认真对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自查是否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如存在未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情形的,应先整改再报备,否则省财政厅将严格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处理。
  (四)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落实专人负责并保质保量做好报备工作。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和分所负责人应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未按规定及时、完整报备相关材料的,省财政厅将责令限期补交报备材料,约谈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并视补交报备材料和约谈情况组织核查。
  三、对财政部门的工作要求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应加强联动,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一)要督促辖区内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按时完成报备工作。
  (二)设区市财政局应自收到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备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上,完成对辖区内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报备数据的审核确认。审核中发现问题的,要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及时整改。
  (三)设区市财政局应及时汇总辖区内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报备信息,并于2020年6月19日前上报省财政厅。
  (四)设区市财政局应做好报备信息分析,形成各市行业管理综合报告,经分管局领导审定同意后,于2020年6月30日前上报省财政厅。
  行业管理综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2019年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数量及变动情况、规模分布以及业务收入情况;
  2.本市贯彻落实《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再次精减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审批申请材料压缩审批时限的通知》(浙财会〔2019〕22号)有关情况;
  3.对我省持续深化注册会计师行业“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4.本市近五年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的主要做法,取得的成效和建议。
  四、联系方式
  各会计师事务所在报备工作中如遇问题,可及时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
  1.系统设置、密码维护联系人:郑书剑,电话:0571-87057622。
  2.报备业务咨询联系电话:
  杭州市0571-87896610         宁波市0574-89388021
  温州市0577-88598523         嘉兴市0573-82085446
  湖州市0572-2150071          绍兴市0575-88126802
  金华市0579-82468731、82886212
  衢州市0570-3055217          舟山市0580-2282721
  台州市0576-88209961         丽水市0578-2669239
  省财政厅0571-87058439
  附件: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9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2020年4月30日

相关附件: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9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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