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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0-4-26
实施时间: 2020-1-1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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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六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2019年第98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49号公告)等规定,为全面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收有关政策,进一步方便缴费人,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政策变化内容
  (一)实行分档征收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保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低于我省规定比例1.6%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
  (二)小微企业暂免征收政策
  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三)明确征收标准上限口径
  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四)合理认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形式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各级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审核时要相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在审核前要协商一致,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2020年5月底之前(以后每年为1月底之前),劳务派遣单位要到税务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本单位上年度派遣残疾职工情况。
  (五)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
  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将其失信行为录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二、审核、申报事项
  用人单位每年应当根据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和申报缴纳残保金。
  (一)审核、申报时间
  为进一步方便缴费人,2020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和申报缴纳残保金的时间均为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每年度审核本单位上年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以及申报缴纳上年的残保金,以后各年度均按以上期限执行。
  (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机构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由各级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详见附件1、2)。其中:中央驻郑单位,省直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和纳入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税务管理的企业,到河南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其他单位到税务登记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
  (三)调整《残保金缴费申报表》
  根据残保金征收管理新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将分档征收、征收标准上限口径及小微企业暂免征收政策在《残保金缴费申报表》中进行了规范(详见附件3)。
  (四)催报催缴工作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文件印发)第二十六条规定,每年征收期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需与财政部门对接,将上一年度征收期内已做费种认定且未申报残保金的用人单位数据,书面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有关审核方式、申报流程、需提交的资料等,与以往年度相同,可在相关网站查阅。
  三、其他事项
  (一)以后年度有关审核和申报征收事项按照此公告执行,如有政策变化以通知或文件为准。
  (二)自公告之日起,用人单位可向税务部门纳税服务大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申报缴纳残保金相关事宜;向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咨询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相关事宜。
  附件:
  1.省、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地址及联系方式
  2.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4月26日

相关附件:
1.省、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地址及联系方式.docx    
2.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docx    
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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