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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延长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有效期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证上[2020]359号
发文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20-4-30
实施时间: 2020-4-30
法规类型: 公司债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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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场参与人:
  为做好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公司债券的申报和发行工作,妥善解决有关发行人和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实际困难,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关于做好当前上市公司等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0〕22号,以下简称《公告》)、《关于延长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有效期相关事宜的通知》(证监办发〔2020〕23号)等规定,现就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有效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司债券发行人应积极采取措施、克服困难,尽可能及时提供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并同步更新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
  二、上市公司、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和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根据《公告》等相关规定,已发布年度报告延期披露临时报告的,其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引用的2019年三季度财务报表有效期可申请延长至经审计的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日,原则上不晚于2020年6月30日。其他公司债券发行人财务报表有效期延期安排参照执行。
  三、申请延长2019年三季度财务报表有效期的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向本所提交延期申请,说明延期原因、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计进展情况、预计披露时间、发行人当前生产经营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影响相关发行条件、发行人偿付能力等有关事项,并在募集说明书中充分披露。相关审计机构应当就未能按时出具审计报告的原因、审计进展及预计完成时间等出具专项意见。
  四、申请延长2019年三季度财务报表有效期的公司债券发行人,可以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所披露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不得与后续提供的2019经审计年度报告存在重大差异。
  五、申请延长2019年三季度财务报表有效期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承诺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披露后仍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并就未达承诺时的投资者保护机制作出安排,给予债券投资人至少一次的回售权利。
  六、公司债券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实事求是、勤勉尽责,确因疫情影响客观上无法按期开展审计工作和提供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的,方可按照本通知规定申请延期。
  七、本所对延长财务报表有效期事宜进行事后监管,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八、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申请文件引用的财务报表有效期延期安排参照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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